“家境一般”不是撞了奔驰就能不担责的理由
一家之言
法律在某种程度上确实是弱者的“保护伞”,但这种作用也只是体现为保护弱者免受不法侵害,而并非天然地站在弱势群体的一方。
“家境一般”,撞了其他车辆都能不担责?想多了。据媒体报道,近日,浙江义乌发生汽车撞电动车事故。驾驶电动车的骆大爷因为急着到菜市场买菜,违规逆行撞上迎面驶来的奔驰车。骆大爷因为自己家境一般,很难承担对奔驰车的赔偿,于是请求交警把责任认定给奔驰车,而奔驰车主方先生因为住在骆大爷隔壁村,二人相互认识,也表示愿意承担责任,从保险公司走理赔程序。
但涉事交警表示,“错了就要积极面对,我们也需要对保险公司负责”,明确地拒绝了二人的请求。违规逆行导致奔驰车损失惨重,电动车主的责任确实不可推脱。虽然4万多元的费用不是一笔小数目,但因为“自己家境一般”就让交警把责任认定给奔驰车主的请求,违背了事实真相。
现实中,撞豪车赔不起的事件并不少见。如果人人都因为“赔不起”、“家庭条件一般”就要求把责任判给对方,那显然有违社会公正。因此,此次事件中交警的处置不偏不倚,维护了法治精神,对“我弱我有理”的社会风气也是一种矫正。
在这起事故中,即便事故双方都请求让奔驰车主承担责任,这种请求也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交通事故的赔偿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允许民事主体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进行民事行为。因此,对于情节轻微的交通事故,选择“私了”未尝不可。
但即便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达成一致,这种“私了”也应该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若只讲情分、不讲立场地将责任认定给奔驰车主,那其实是不守责任,也损害了保险公司的法定权益。
一个法治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公平的社会。而平等,不仅要求有钱有权者不得恃强凌弱,欺侮弱小,也意味着弱势群体不能“仗弱欺人”,享受多于他人的权利。
在该事件中,电动车主家境一般,一辆奔驰车的赔偿,很有可能令其原本就不富裕的生活更加雪上加霜,这固然值得同情,当事人在必要时也可申请相应的救济,但这并不能成为其违反法律时规避相应惩罚的理由。
法律在某种程度上确实是弱者的“保护伞”,但这种作用也只是体现为保护弱者免受不法侵害,而并非天然地站在弱势群体的一方。在法治社会面前,“我弱我有理”的观念当止。
□杨凯文(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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