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靓号”高收费 还应明确规则
据报道,某电信用户兰某发现,自己使用多年的普通号码,在一夜之间被运营商认定为“靓号”,并被实行最低消费限制,虽然对此感到不快,但苦于换号麻烦,兰某不得不乖乖缴费。除了被莫名升级的“靓号”,有些吉祥、顺耳的号码背后,还隐藏着长期的最低消费限制,有些甚至“长过寿命”,如一位移动用户王某发现,自己的“靓号”合约虽然显示三年到期,但最低消费限制要到2099年才能结束。
须知,运营商的手机“靓号”经营手段,已违反相关规定。2003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码号使用权后,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之所以做出这一禁止性规定,一方面是因为手机号码属于国家资源,相关管理机关并未将这些资源分等级出售给运营商,运营商也就无权再次出售或变相出售;另一方面是因为,“靓号”只有吉祥美好的寓意和好听好记的特点,在服务上与普通号一样,不会额外增加运营商的成本。
有的用户愿为获得“靓号”支付高价,但这并不能成为运营商可向用户收取“靓号”选号费或占用费的理由。运营商为“靓号”设置预存话费、最低消费和承诺消费期限等门槛,让出价高者得,如此做,更加助长了运营商额外获利的冲动,导致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受损。
面对“靓号”高收费成潜规则,监管部门更应进一步明确规则。《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没有针对运营商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的惩罚措施,只是要求整改,这就会让运营商不愿从根本上纠正。鉴于此,应适时修订或增加相应条款,加大对运营商收取选号费等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应对用户和运营商间的权益予以平衡,对“靓号”套餐协议中侵害消费者利益的内容及时叫停,并要求运营商对相关内容明确告知、重点标记,以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
四川成都|何勇海|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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