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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尽调查取证手段仍无法查证被告人个人信息—— 法院对被告人以“无名氏”判决

安徽工人日报 2018-10-13 07:54 大字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在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中有一类特殊群体,其姓名、年龄、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均无从得知,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种情况下,法官怎么办?近日,福建厦门集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盗窃案,结合在案证据及骨龄鉴定意见,一审判处聋哑被告人无名氏有期徒刑8个月20日,并处罚金1000元。

去年12月底,集美区居民阿美发现自己的电动车被盗,于是报警。根据监控录像,警方将录像中实施盗窃的两名男子抓获归案。

其中一名男子是聋哑人,且是文盲,到案后对自己的身份一问三不知,侦查机关便将其称为无名氏。除本案外,无名氏还和同伙刘某涉嫌盗窃了一辆电动车。在监控视频等证据面前,无名氏及刘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刘某供述,刘某于去年3月认识了无名氏,由于没有工作,交不起房租,便和无名氏一起到集美流浪,平时住在寺庙或公园。后因没钱吃饭,便去偷车卖钱。刘某表示自己也不清楚无名氏的个人信息。

因无名氏是聋哑人,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集美法院特地请来一位特殊教育学校的老师担任手语翻译,保证无名氏在诉讼全过程都能跟办案人员交流并发表意见。此外,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集美法院还为刘某和无名氏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庭审中,对于姓名、籍贯、年龄等个人信息,无名氏均表示记不得,但愿意认罪认罚。

虽然有证据证明无名氏犯罪,且其已经认罪,但因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在量刑上有差别,所以不确定其年龄情况就无法准确量刑。为此,公安机关对无名氏进行了骨龄鉴定。鉴定意见显示,综合无名氏骨骼发育与骨骺愈合情况,推断其年龄大于20岁。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无名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刘某参与盗窃四次,可计价值达7888元,被告人无名氏参与盗窃二次,价值达5243元,均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刘某、无名氏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且被告人无名氏犯罪时系又聋又哑人,对二被告人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集美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5日,并处罚金1000元。无名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日,并处罚金1000元。

审理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在穷尽调查取证手段仍无法查证被告人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只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以无名氏判决,符合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一些已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因被告人身份问题无限期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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