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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终于"回来"了

鲁中晨刊 2018-10-01 01:01 大字

自己买的房子被别人住了

“多亏了法院!”9月27日,在执行现场,看着执行法官指挥工作人员清点房子里的物品,申请人王先生忍不住感慨,“还是要相信法院,相信法官,相信法律。”

2014年,王先生与卖方签订购房合同,花了40万,买了两套沿街楼房。房子交付后,王先生一直没住,平时就锁着。可有一伙人,在未通知王先生的情况下,私自撬开门锁就住了进去。“我原本打算把房子改建一下租出去,水泥都买好了,没想到让人强占了。”说起当时的情形,王先生非常气愤。

原来,房子是卖方与一家公司合伙建的。卖方和这家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简单地说,由公司出地,卖方出钱来盖房子。房子建好后,双方一人一半。后来,他们之间出现了其它经济纠纷,卖方出走。于是,这家公司将卖方已经出售的7套房子的门锁全部更换,王先生买的2套房子也在其中。

王先生交涉未果,打电话报警,并以这家公司为被告提起占有物返还之诉,要求公司方返还被占的房屋。一审之后,接着上诉,2016年10月,二审法院判决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符合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条件,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房子返还王先生。

执行时又生变故

二审判决是生效判决,王先生申请强制执行,正当莱城区人民法院正要执行时,变故又发生了。有案外人对房子提出执行异议,他声称公司已经把这两套房子卖给他了,他已经装修入住,请求法院终结执行行为。“作为执行法院,针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涉及的权属关系依法只作出形式审查,而不作出实体审理。”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三庭庭长陈文堂说。

经莱城区人民法院审查:虽然异议人称其已经购买了涉案房屋,但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同时,执行依据是二审法院作出的占有物返还判决,异议人的主张系对原判决有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处理,不能产生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莱城区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

案外人自然不服,提起异议之诉,判决驳回后上诉,但上诉也未获支持。执行异议没能阻止法院的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尘埃落定

随后,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三庭下达了执行裁定书。

这时公司方提出调解,王先生也同意了。公司方律师提出了多种方案,但都没达成调解协议,强制执行仍要继续。执行法官多次与公司方联系,公司方新任法定代表人以自己不清楚案情为理由百般推脱,既不去法院,也不到现场。“如果再不配合,我们只能依法将你拘留”法庭对他下达了“最后通牒”。

公司方立刻派了律师过来,双方又一次进行调解,依然没有达成协议。同时,案外人已经在房子里居住。执行法官多次联系案外人要求他将房子里的物品清理干净,可他在电话里答应得好,就是见不到人。法庭根据他的地址下达了通知书。

9月27日,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三庭依法对这两套房子进行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事先作出了周密部署,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做了应急预案。

执行现场,在执行法官、公证人员、申请人、公司方代表、周围群众的注视之下,两套房子的门锁被打开。公证人员立刻开始清点房子内的物品,法警手持执法记录仪对全程进行录音录像。

王先生情绪激动:“这对我来说是一场胜利,感谢法院、感谢执行法官。”周围的群众也拍手称快:“法院来了就好了,之前有一些不明身份的人住着,我们觉得挺害怕的。”

历经一个多小时,强制执行顺利完成。执行法官们转身离开,下一场执行正在等着他们。

皂记者点评

执行彰显法律权威

起诉、上诉、调解、强制执行、执行异议……这个案子几乎用尽了所能用到的诉讼程序。双方当事人在为自己的利益斗智斗勇,情节曲折堪比电影。当法槌落下,权利争议戛然而止,庭上的剧情落幕,庭下的剧情开始,只是“主演”换成我们的执行法官。

对我们的执行法官来说,他们没有高坐法台的神圣,也没有槌起槌落的威严,有的是申请人殷切期盼,有的是执行路上的辛苦奔波,他们默默地践行着一名法官的诺言,维护着人民群众的利益,将申请人的“纸上权利”变成“真金白银”。

对申请人来说,这是一场胜利,他的权益最终得到维护。

对执行法官来说,这也是一场胜利,法律的权威在坚定执行中得到彰显。

执行法官核对执行材料

执行过程全程录像

执行法官分配工作任务

执行法官对室内物品进行登记 本版摄影 记者 耿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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