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社会新闻> 正文

强奸刑案真能“冰释前嫌”? 鲁山县检察院宣传处理强奸案表述不当遭质疑 河南检方:用词不当,考虑问责

成都商报 2018-09-27 03:00 大字

9月21日,有网友发微博称,河南省鲁山县检察院在官方微信发文宣传报道处理一起未成年强奸案时,使用“冰释前嫌”等词,让人极度不适。

此事随后引起众多网友关注,并引发公众对强奸案能否刑事和解的争议……

根据网友爆料,记者检索发现,网友所称属实,该文标题为《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文中称,今年16岁的小赵暑期与17岁的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因当事双方均未满十八周岁,在检方协调下,双方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今年8月27日,案件移送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方鉴于小赵主观恶性较小、系未成年人等,遂于9月2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小赵返校上学。有网友质疑,少年犯了强奸罪,为何可以“被放”?

9月25日,河南省检察院方面表示,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强制措施,该案还在审查起诉中,将按照法院的判决来执行,并表示此前地方检察院用词不当,接下来将加强教育培训,考虑启动问责程序。

16岁少年涉嫌强奸17岁少女

网友提供的截图显示,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9月21日发布文章称,今年16岁的小赵是该县某中学初二学生。暑期的一天,小赵因一时冲动与一名17岁的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鲁山检方介入后发现,当事双方均属未满十八周岁的在校未成年人。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一方面邀请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李某对小花进行专业的心理帮扶,帮助小花解开心结,继续学业。另一方面深入了解小赵的家庭成长环境,对其邻居和老师进行了深入调查,开展亲情会见,对嫌疑人小赵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和明辨是非,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

检方介入 “双方冰释前嫌”

文中称,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给双方拉家常、讲政策、讲法律,希望双方能平心静气下来,面对问题,解决问题,一切都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先,双方父母在未检干警的劝导下终于冰释前嫌。随即,未检科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小赵赔偿了小花父母八万元人民币,小花和其父母对小赵表示谅解,在未检检察官的促成下,双方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

文中写道,开学来临前,鉴于小赵主观恶性较小、系未成年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了和解、有帮教条件,鲁山检方遂于9月2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使其在新学期伊始,能和同学们一起开始学习。

该文中“被害人和被告人冰释前嫌”、“双方签和解协议书”等词语令网友不适,不少律师也发文指责用词不当并质疑办案程序。随后,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删除该文。

网友还检索出该院另一篇宣传文章,称“高一学生故意杀人案件被选入省检察机关第二届精品案件”,内文对案情介绍较含糊,只提到“该案系因校园欺凌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文章称检方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将被告人转入另一所高校就读,后该生被判三年缓刑三年。

河南省检察院:地方检察院宣传用词不当

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强制措施,不会“一取了之”,该案仍在审查起诉阶段

当地一名知情人告诉记者,涉案男孩刚考上高中,如果现在关进去,等出来一生就毁了。如果能在学校接受正规教育,改过自新,以后对社会危害也比直接关押要小。案件中并没有严重暴力情节,属于情节较轻。目前只是在调解中达成谅解,并非和解,也没有结案,并非舆论议论的不对小赵进行刑事处罚。

至于鲁山检方宣传的“高一学生故意杀人案件”,知情人透露,被告人和被害人是同班同学,被告人多次受被害人欺负后,用小刀划伤对方,“希望出口气”。两人如今都已转学,双方家长也不愿再提此事。

“取保候审,肯定不会‘一取了之\’,这一点请大家相信,下一步肯定是依法办案。”河南省检察院宣传处处长张萍解释,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强制措施,该案仍在审查起诉阶段,最后肯定是要按照法院的判决来执行。

而关于“杀人案”的情况,张萍介绍,该案是“杀人未遂”,是一个反欺凌案件,当时是被害人一直欺负被告人,“这个孩子就是有这个冲动(犯了案),最终是未遂,而且情节也比较轻微,因此被判了缓刑。检方在报道过程中不是特别恰当的表述,引发了网友的质疑。”

张萍表示,经过调查发现地方检察院宣传报道过程中用词不当,系释法说理不充分造成的舆论事件,“宣传把握得不是太好,写了让大家容易产生歧义的一些细节。”张萍说,接下来将加强教育培训,并考虑启动问责程序。

律师

强奸案不能刑事和解

检察院程序违法 涉嫌渎职滥权

“鲁山县检察院如此这般对强奸重案进行刑事和解,有法外渎职滥权之嫌,还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对被害方无疑是一种次生司法伤害。期待尽快得到纠正”

鲁山县检察院如此“冰释前嫌”,程序是否违规?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资深刑辩律师刘昌松。刘昌松表示,刑事和解不适用于强奸这种严重的刑事案件,鲁山县检察院的做法涉嫌渎职滥权。

刘昌松表示,鲁山县检察院的做法已涉嫌渎职滥权。不可否认,本案中的嫌疑犯为未成年人,鲁山县检察院在程序上遵循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一章特别规定,办案中力求体现“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是正确的。但鲁山县检察院在强奸重罪案当事人之间进行刑事和解,是非常不妥的。检察机关握有国家司法权,其反复向被害方作“工作”,要求其接受和解,被害方哪敢不接受检察院的“建议”,这已经是地地道道的“调解”而非“和解”。而依法律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刑事公诉案件部分也不能作刑事调解工作(附带民事赔偿部分除外)。

退一步说,即使本案能够刑事和解,检察机关的处理方式也值得商榷。刑事诉讼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检法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可见,刑事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而非司法机关促成,公检法机关在其中扮演的只是审查者、主持者角色。本案中,“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进行和解”,在程序上是严重违法的。

那么,哪些案件可以和解?哪些案件不能和解?刘昌松表示,刑事诉讼法规定得很清楚,刑事和解只适用两类案件:一是民间纠纷;二是过失犯罪。强奸案很明显不属于民间纠纷,强奸案是典型的故意犯罪,所以也不可能属于过失犯罪。

刑事和解制度是2012年刑诉法修订时新增加的规范,是指民间纠纷引发的轻罪案件和除渎职案以外的过失犯罪之公诉案件,鼓励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的制度。所谓民间纠纷引起的轻罪刑事案件,是指家庭矛盾、邻里矛盾引起的轻伤害、非法侵入住宅、侮辱、诽谤等可能判处3年以下的刑事案件。强奸案是重罪,法定最低刑为3年,最高刑为死刑,绝不在这一类之列。过失犯罪案件,是因不慎而触犯刑律的案件,包括失火罪、各种肇事罪、各种事故罪等,强奸罪是典型的故意犯罪,故不在此列。

总之,鲁山县检察院如此这般对强奸重案进行刑事和解,有法外渎职滥权之嫌,还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对被害方无疑是一种次生司法伤害。期待尽快得到纠正。

案件之外的思考 警惕“冰释前嫌”之害

为了最大限度化解个案矛盾,和解、“冰释前嫌”、有利于成长、有利于稳定、有利于和谐等这些说法早已超越严格执法、司法,并对规则和严格执法本身造成干扰、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化解个案矛盾,和解,“冰释前嫌”、有利于成长、有利于稳定、有利于和谐等这些说法早已超越严格执法、司法,并对规则和严格执法本身造成干扰、影响。不管民事诉讼中的和解还是刑事程序中的和解,大都不是严格以法律为准绳,不严格依法维护权益人权益或对犯罪人追责,而是让权益人或受害人让步,获得有利于侵权人、违法人或犯罪人的结果。这样做会损害法律严肃性不说,真会有利于社会和谐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从当事人角度来说,和解的做法无疑会让其尝到甜头,在日后处事、和人打交道时,更加耍赖、对违法犯罪不当回事。另一方面,权益人也会因为通过依法办事、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的亲身经历,看到法律没有宣传的那么严肃不再把法律当回事,特别是法律也会对无赖行为纵容,从而自己可能也变得耍赖、肆意侵犯他人权益。强调和解通常也意味着法院也不当回事,如今出现那么多“老赖”并使“执行难”成为一个普遍性问题,也应好好反思和解的局限性与负效应,不要仅仅看到其缓和当事人矛盾的一面。

从社会角度,“老赖”、犯罪人会通过和解获益,还必然因为和解带来的规则与法律不严格执行、可左可右,使规则不成为规则。使得人们不是靠明确的规则指引行事,而是失去规则意识,事事靠争抢、现场博弈,甚至不辨是非,不知对错。从近日接连发生的高铁霸座男“谁规定一定要按号入座”事件,霸座女不按标识坐座、“有权坐在(别人)座位上”事件,以及霸座婶占别人座位还强词夺理“年轻人站半个小时咋了”事件,也可看出规则对一些人没有用。

有明确的规则指引,大家都遵从规则不发生矛盾,才是真和谐。和谐本就是事物各安其道,互不侵扰,而不是在紊乱的秩序中一件件、一次次徒劳无功地缓和纠纷双方的关系。由于秩序、不为违约与侵害行为才是和谐的基石,也只有通过严格执法、司法,使法律规定与实际执行相一致,并使惩罚足以让违约或违法行为人有所顾忌,不敢轻易为违法或违约之事,法律与规则才会起到有效规范人们行为的功能,也才会由于人们都各安其道、不为侵犯他人权益之事,从而实现真和谐。

观点

专家:应制定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艺军表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目前我国只有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者只是倡导性的,让司法机关在办案时有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然而并没有一个程序法和实体法,能够起到未成年被告人在刑罚与否之间的矫正和警示作用。国家急需制定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

皮艺军解释,鲁山检方促进当事人谅解,让未成年人能够回归学校接受教育,并等待法院的审判结果,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也不能“一团和气”,未成年被告人回归学校能否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如何从心理、行为上矫正主观恶性是关键。“对未成年人的处罚,是保护性处罚,但是不能够完全消除。”

皮艺军表示,完全回归学校学习,难以矫正其主观恶性,如果判刑到少管所又过于严厉。目前我国没有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处理此类案件会出现麻烦,无法可依,国家应该对此重视。

本组稿件综合新京报、华商报、南方都市报

新闻推荐

保险案例 乘客取消滴滴订单后下车引发车祸 保险赔吗?

◎川江都市报记者陈猛整理案情回放2016年11月6日,胡某通过滴滴出行下单,预约了一辆车。当天10时许,接单的何某驾驶车辆在非...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