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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合同出售家人房产 男子诈骗29万元获刑

绵阳晚报 2018-09-26 08:20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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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家人名下安置房房产虚构为自己所有,并篡改房屋信息与他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涉案金额达29万余元。日前,高新区法院判决一起合同诈骗案,判处被告覃某犯合同诈骗罪,并处以罚金。

■彭宗诚黄莉记者王望实习生何安安

虚构住房买卖合同男子诈骗29万元

今年1月,田某向高新区公安分局报案称,被覃某利用《二手房买卖合同》诈骗29万余元。警方了解到,2015年初,覃某在打牌时认识田某夫妇,尔后,田某夫妇向覃某提出购买其名下某小区安置房的要求。覃某遂篡改《房屋拆迁还房安置协议书》房屋信息,将自己父亲名下某小区的一处房产,虚构为自己有权处置的房产,并与田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骗取田某夫妇房款共计20万元。

2016年5月,在田某准备对该处房屋进行装修时,覃某又虚构该小区另一处房产是自己所有的事实,以该处房产已经装修完毕且房屋面积更大为幌子,再次通过篡改《房屋拆迁还房安置协议书》房屋信息等方式,诱使田某与其重新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将妹妹王某某名下、其无权处置的房产以自己的名义卖给田某夫妇。

2016年2月至6月,覃某以支付装修预付款、维修基金、房款等名义,多次骗取田某支付现金6万余元,并从田某夫妇处借款3笔共计3万元。之后,覃某将前述款项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赌博。

构成诈骗罪,一审获刑3年4个月

今年3月,公安机关在对该案立案侦查期间,覃某主动到高新区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自首。经查,覃某在签订第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并收取20万元预付房款后,因缺钱,又分三次从田某夫妇处以借款名义获取现金共计3万元,当时即约定用于抵扣房款,且在签订第二份《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双方均同意将3万元借款计入田某夫妇已付房款中。

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29万余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惩罚犯罪,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判被告人覃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覃某退赔被害人田某夫妇2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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