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劝阻广场舞离世” 别让无辜者承受维权之痛
第三只眼
从该男子的经历看,不仅是“善后”维权难,之前的广场舞扰民维权,又何尝容易。
这又是一起因广场舞引发的悲剧。近日,湖南省长沙市一男子因劝阻广场舞而突发心梗去世,其家属与事发小区物业签订协议,协议中注明物业资助2万元,最终物业出于人道主义关怀补偿了8万元。对于这一协议,该男子家属并不认可,称只是权宜之计,打算回到长沙后起诉物业以及当时跳广场舞的当事人。
虽然目前,尚无法厘清广场舞大妈扰民对男子去世应付何种责任,但是,扰民、争吵毕竟是诱因之一。
从法律角度看,该男子家属诉讼维权的诉求理应得到支持。如果有证据表明,该男子突发心梗死亡,与跳广场舞的当事人发生冲突、物业管理不善存在因果关系,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对方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不过,想要维权成功,实际操作起来可能并不简单。从目前情况看,突发心梗死亡可以做法医鉴定,但只能证明危害后果,并不能证明与物业方面的管理失职,以及跳广场舞的当事人过错有关。
而要证明争吵与男子突发心梗有关,最有力的证据就是以视频的形式,证明在争吵过程中对方有刺激性言语。但监控视频往往没有声音,想要涉事方自证其罪很难。即便能找到旁观者作为证人,也需要提供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才有可能被法庭所采纳。
从该男子的经历看,不仅是“善后”维权难,之前的广场舞扰民维权,又何尝容易。
从2016年搬来后,“跳广场舞的队伍就在家楼下”。为了让孩子有个学习环境,该男子“跟他们讲把声音调小一点还是可以跳舞的”,却没有人听。物业方面也反映,“有居民跳舞音量过大,打扰到其他业主也不是第一次了”。但是,对于没有执法权的物业,只能出面协调,实际作用有限。
其实,对于噪音扰民的现象,相关法律不可谓不完备。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令人遗憾的是,现实中却鲜有广场舞扰民者被制止和处罚的案例,看似严厉的法律条款,往往因为执行成本和维权成本高而沦为了摆设。为一己私利侵犯公共边界,是对社会关系的现实危害,如果公权力介入不够,这一真空就只能由公民自发填补。而公民的这种自力救济,不仅带来维权成本过高、矛盾冲突升级等“后遗症”,也无助于广场舞扰民等问题的真正解决。
要避免此类悲剧再度上演,需要进一步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在保障民众跳舞健身权利的同时,有关方面也要加强执法,及时制止违法、不文明行为,让违法、违规者承担行政、民事责任,让民众的休息权得到保障。
□欧阳晨雨(学者)
新闻推荐
9月20日,最高法发布的一项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被告人为网络约车司机且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实施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