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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俩拿回了土地补偿款

莱芜新闻网 2018-09-20 09:53 大字

核心提示

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尤其是农村,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旧村改造、土地流转等事项的案件不断出现。这类案子,牵扯的经济利益大,涉及的当事人多,社会关注度高,处理不慎,很容易激化矛盾。

今天,我们采访的高新区人民法庭就审理过多起类似案件。

兄妹俩状告村委会

今年年初,高新区人民法庭接到这样一起案件:兄妹俩起诉村委会,要求拿回属于他们的征地补偿款。

原来,去年春天,村里发放征地补偿款,在款项发放过程中,村委会却告知说,由于兄妹俩的分配资格没有获得其他村民的同意,所以土地补偿款不能发给他们。“生在村里,长在村里,户口也在村里,等到发钱了,却被告知不是村里的人。这是什么道理?”兄妹俩的母亲难以接受。由于兄妹俩还是未成年人,诉讼是由他们的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

兄妹俩的母亲在起诉书里写道:“原告作为村内未成年的村民,应与村内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村民权利,被告不向原告分配款项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村民权利,特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一场权利之争由此展开。

双方寸步不让

同时,被告村委会也“振振有词”,辩称:原告户籍在村里不假,可户籍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不同的概念。户籍只是为了加强行政管理,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一种社员权利,享有经济利益。因此,不能简单地以户籍在村里就认定原告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同时,被告村委会还抬出一杆“大旗”: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不是由村委会私下决定的,而是由全体村民按照议定程序投票决定的。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都是有备而来,针尖对麦芒,寸步不让。

法庭梳理那段时间接收的案件,发现还有11个相似的案子。这些案子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均为该村的“出嫁女”,结婚后仍然在该村居住,婚生子女均落户在村里。案件争议的焦点逐渐明确:“出嫁女”的子女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吗?全体村民就此事的投票表决有法律效力吗?

公开审理 纠纷解决

“近几年,涉及土地的案子有不断增长的趋势。”高新区法庭庭长高怀峰告诉记者,“这些案子关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大,稍有不慎就会激化矛盾,处理起来很有难度。”

由于这12个案子是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也相似,为节约司法资源,经原被告同意,法庭将12个案子合并审理。5月底,案件如期开庭,旁听席上坐满了人。

经过严谨的法庭调查、辩论,法庭认为:认定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是否依法登记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形式要件,以是否实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为实质要件来综合判断。案件中的原告,户籍随母亲落在本村,在村里居住、生活,没有享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应该认定拥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同时,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被告以民主决议的分配方案拒绝给原告分配款项没有法律依据。”法庭庄严宣判,兄妹俩最终拿回了属于自己的土地补偿款。

这件案子,是高新区人民法庭所审理案件的一个缩影。今年截至8月底,法庭新收案613件,结案501件,结收比达81.7%;同时,还收到诸多新类型案件:比如,旧村改造换房、房屋买卖后反悔、出嫁女及婚生子、在读大学生起诉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等,都在法庭得到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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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手记

法槌,为百姓的权利落下

□记者 耿昭

“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看过这个案子,你会发觉这句话有多么铿锵有力、掷地有声!

生活中,许多人认为一人一票就等同于民主。可是,如果通过投票,多数人就可以剥夺少数人的法定权利,那这还是民主吗?这不是民主,这是“多数人暴政”!幸好法庭终止了这种看似合理的荒唐举动,当法槌落下,百姓的权利得到了伸张。

同时,记者在采访中也发现,有的组织、有的单位习惯把矛盾推给法庭,这是制度的漏洞,可从漏洞中我们也看到了人民法庭在基层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作用。要充分发挥这种作用,也要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这些案子看似细小,却是城镇化的大潮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没有解决或解决不好都可能成为引发矛盾、影响稳定的导火索。如何协调矛盾平衡利益,强化司法保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这对法庭来说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记者 耿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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