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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连线 擅自带斧头上庭 律师行为引争议 法院对两名律师各处罚500元 建议司法局进一步处理 有律师认为泉州律师行为确有不妥 但法院做法过于严苛

华商报 2018-09-20 02:06 大字

福建省泉州市两名律师未经法庭允许,擅自携带作为证据使用的斧头进入法庭被法院处罚的消息昨日在网上引发广泛争议。

9月18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泉法新闻”栏目发布了一篇来自石狮法院的《擅自携带斧头参与庭审,这俩律师想干嘛?!》的报道,文章称:近日,石狮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时,两名辩护律师未经法庭许可,擅自携带斧头参与庭审,严重危害法庭安全。该院依法决定对两名辩护律师予以罚款,并于9月17日向石狮市司法局发送司法建议书,要求依法予以处理。

当事律师承认做法不妥

昨日下午,当事律师、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龚延禄律师向华商报记者简要还原了当天的情况——他辩护的是一起故意杀人案(未遂,被害人轻伤,公安侦查时以故意伤害定案,检察机关公诉时按故意杀人起诉,检察院认为是故意杀人的主要原因就是斧头),由于法庭在之前的两次庭审中仅出示了斧头的照片,未出示斧头,开庭几十分钟前,他们便去被告人买凶器的商店买了一把同款斧头。他发现商店卖的斧头都有橡胶封刃,这情节对当事人极为有利。而且经过实验发现,被告人在装着两个袋子的情况下不太可能辨别击打被害人时用的是斧刃还是斧背,这与公诉机关反映的斧砍等事实可能有出入,故临时决定将斧头带到法院,作为呈堂证据。到达法院后,他们找法官申请带斧头进庭时,法官已不在办公室。由于已快开庭,他们只好带着斧头进入法庭当庭作为证据提交。庭审后,法官让律师将斧头提交至法院收转中心,并处罚了他们每人500元。

龚延禄称,他们的做法确有不妥,因此接受法院罚款。但他同时认为,泉州中院、石狮法院的报道不够详细,没有报道他们携带斧头进庭的原因,容易让群众产生误解。同时,他觉得法院的报道标题有些大。“看到法院的报道标题,我都吓蒙了”。龚延禄称,他们带斧头进入法庭的出发点,无非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提供证据,让法庭查清事实。“当时情况确实比较紧急,来不及向法院汇报,这点疏忽了。”龚延禄称,目前石狮市司法局正调查此事,他已回到当地配合调查。

有法官认为法院并无不当

对于石狮法院的做法,有律师表示过于严苛,有些不妥。19日上午,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业刑事律师吴国阜在微博上发布了对此事的观点,同时转发了当事律师解释事件的经过。相关报道被再次转发,引发热烈争议。昨日,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吴国阜说,他是专业的刑事律师,所以非常关注刑事律师的执业状况。他认为,石狮法院又是罚款又是发司法建议,有些小题大做。律师没有事先告知法院带斧头进庭,顶多批评一下,因为辩护律师结合案情提交辅助证据,唯一目的就是为了做好辩护工作,帮助法庭查明事实真相,怎么会严重危害法庭安全呢?律师没有扬言用斧头砍人,也没有因斧头保管不慎,被其他人拿去造成不良后果,所以没有理由认定该行为严重危害到法庭安全。石狮法院对此事处理“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一种不理性、不克制,非常遗憾!

而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欧阳挺律师则认为,律师持斧进入法庭不妥。他介绍,《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规定,除经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1、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2、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3、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4、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5、标语、条幅、传单;6、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第二十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斧头是管制刀具,未经法庭同意,不能带入法庭。

广东某法院刘法官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称,律师持斧进入法庭明显不妥,法院处理并无不当。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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