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男生吃完东西跑去做操摔倒窒息死亡 家长状告学校索赔
6年级的小李老家在云南昆明市晋宁区,父母在呈贡区大渔村务农,他跟随父母住在大渔村,在滇池度假区大渔小学读书。3月14日,悲剧发生。上午10时04分,小李刚吃完东西就从4楼教室里快速往1楼操场奔跑去做课间操,跑到2楼时摔倒在地,当即口吐白沫、小便失禁,最终死亡。
小李摔倒后3分12秒,老师打了120,等待急救车赶来期间,校方找来附近的乡镇医生进行救治。小李的父母认为学校存在重大过错,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经济损失80万余元。
学校的代理人认为,小李的死亡与学校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小李吃的并非学校提供的营养餐,小李摔倒后校方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采取救助措施,学校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近日,呈贡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焦点1
致死异物是学校发的吗?
司法鉴定报告中关于小李颈部的解析描述中称:从颈部取出一块面包,大小与学校发放的枣泥蛋糕大小差不多,小李是喉吞异物哽塞窒息意外死亡的。
小李的父母认为,这个异物就是学校发放的营养餐,小李吃面包后快速奔跑被哽塞死亡,校方必须给一个说法。
法庭上,原告代理人认为,事故发生前,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小李的直接死亡原因是在快速跑步时吃了学校发放的糕点。小李出事后,学校就把发放营养餐的时间改为每天上课后放学前。
学校方认为,根据司法鉴定,小李的死亡原因是喉吞异物哽塞窒息意外死亡,异物是面包。学校发给学生的营养餐是枣泥蛋糕、卤鸡蛋和酸奶,并没有面包。所以小李吃的面包并不是学校发的。
对于营养餐的发放,学校代理人说,学校按照班级发放,有专人送到班级里,学校不允许学生带零食进校园。
小李的母亲当庭说,儿子并没有带食物进学校。
焦点2
发营养餐的时间合理吗?
原告代理人认为,学校发放营养餐的时间是早上8时15分到8时30分,但学生大多是从家里吃完早餐才到学校,学校选择在这个时段发放营养餐并不合理。而学校将营养餐发到学生手里后,又没有监督学生当时吃完,于是小李在上完第二节课后,刚吃下营养餐就被通知到操场集合做课间操,遂在快速奔跑中摔倒,加上学校救治不及时导致他被噎死。
对此,学校代理人认为,校方每天上午8时15分到8时30分向学生发营养餐,给学生充足时间进食。另外,学校发营养餐是征得家长同意的。
焦点3
老师耽误救援时间了吗?
法庭上,审判长问学校代理人:小李摔倒后第一名到达现场的老师是谁?
学校代理人称是孙老师,也是她拨打的120。
原告代理人当庭反驳:监控视频显示,第一名到场的是杨老师和赵老师,但二人并没有及时拨打120,而是在围观,进一步核实摔倒学生是不是自己班上的。孙老师是第三名到达现场的老师,看到情况后首先打了校长的电话,事发3分12秒后才打了120。
原告代理人说,摔倒后每一秒都对小李非常重要,正因为学校没有及时打120,才使得抢救不及时,这是导致小李死亡的一个因素。所以学校存在重大过错,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责任。
学校代理人认为:小李摔倒后3分钟,老师就打了急救电话,还按照电话里急救医生的吩咐对小李采取救助。急救车到达前,学校还联系了乡镇医生对小李进行救助,学校已经尽到及时抢救的义务,小李去世后学校已垫付7.5万余元,已尽到救助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
焦点4
老师是否引导学生下楼?
法庭上,审判长问学校代理人:学校组织学生做课间操,有没有专门的老师带领?小李所在班级负责上第二节课的老师有没有引导学生下楼做课间操?
学校代理人说,学生做课间操,一般情况是上第二节课的老师带学生到操场。第二节下课后,学生先在教室里做眼保健操,然后到操场做课间操。事发当天小李班级第二节课的老师是校长,当时校长在4楼组织学生到操场,学生那么多,不可能一对一把学生送到操场上。
焦点5
学校不作为还是家长冷漠?
原告律师认为,学校发放营养餐但不监管吃营养餐的时间;班级应当有老师带领下楼做操,但当天无人监管;孩子倒在地上,口吐白沫、小便失禁,最先发现的老师却围观后离开;是学校的不作为和无知,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学校方在最后陈述时说,小李出事后,班主任第一时间通知家长,不知道对方是小李的父亲还是爷爷,在老师表明小李口吐白沫、晕倒等情况后,对方依然表示路程太远,多次拒绝到校。事发后学校老师已经尽到义务,但家长却对孩子如此漠视,希望法庭驳回原告诉求。
本案争议较大,将择日宣判。
(原标题:吃完东西跑下楼做课间操,6年级学生哽塞窒息死亡;家属状告学校索赔80万元,双方争议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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