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撞死宠物,需要赔偿精神损害?
案例介绍:近日,赵某开车时,突然听到车前方一声惨叫。他赶紧停车查看,发现邻居家的一条贵宾犬被自己的车撞死。狗主人李某看到后,要求赵某赔偿1万元,理由是这条狗的市场价值5000元,另需付5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赵某则认为自己的车速很慢,是李某没有牵狗绳放任它乱跑,才造成了这起事故。双方争执不下,来到辖区司法所寻求调解。最终,在工作人员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赵某一次性赔偿李某2500元,当场付清。
专家点评:首先,法律并不支持李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定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自然人的人身权益直接遭受侵害的情况,一般财物遭受损失是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其次,《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李某对狗享有所有权,可以向赵某主张要求赔偿损失。此次事故发生在小区内,赵某在驾驶车辆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但是李某未用束犬链牵引小狗,双方都存在过错。因此,赵某和李某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专家提醒:饲养宠物狗,是一种爱好,对于饲养人的合法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没有管好自己的狗,“横行霸道”影响交通甚至造成事故,饲养人同样也要承担相应责任。饲养人遛狗的时候要拴上束犬链,不能任其随意奔跑,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事故。·韩亚云 本报记者 方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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