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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人反被讹,起诉正风气

济南时报 2018-09-13 14:12 大字

浙江金华32岁的小伙子滕先生,出于好心扶起一名骑车摔倒的老人,却被对方报警称其为肇事者。最终,交警找到事发地点附近的民用监控拍下的事发经过,确认这是一起单方交通事故,老人的摔倒与滕先生无关。因老人妻子要求垫付医疗费,并态度恶劣,滕先生准备起诉,请求补偿因此事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及拖车费,并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元。(9月12日《都市快报》)不能让被讹的小伙儿“一个人战斗”

又是一起好心扶老人反被讹的事件。而且在交警还原真相后,老人家属没有道歉,面对滕先生赔偿误工费和打车费的要求,不仅拒绝反而让他“好人做到底,去医院看一下老人”。

老人或许被撞之后存在“一时糊涂”的情形,误将扶他的滕先生当成了肇事者,但其家属显然都是“明白人”,可面对这样的“误会”,不仅毫无愧色,反而略带嘲讽地调侃滕先生,也难怪他会十分生气,并决定起诉老人。

在很多人看来,只要能求得清白就行,起诉费时费力,就算胜诉,赔偿或许还抵不上起诉所花费的成本。正是大众普遍存在这种心态,所以让极个别人产生了侥幸心理。如果被讹之人没有办法自证清白,那摔倒的人就可以替自己省下一大笔医药费,或许还有额外的赔偿;倘若讹诈失败,顶多也就是道个歉的事。

所以,起诉举动的影响并不仅仅限于这一人一事,而是会在更广的社会层面引发导向作用。一方面,它能激励更多被讹诈的好心人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也会对部分动机不纯之人产生威慑与警醒,让他们知道“不讹白不讹”绝非屡试不爽。

滕先生做了吃螃蟹的人,但我们不能让他“一个人战斗”,相关的法律援助、制度救济也应及时跟上。只有讹人的成本不断提高,扶人者的后顾之忧也才会越来越少,而这对于纯正社会风气必将是大有(益。 (夏熊飞)

法律不能让讹人成为不赔本的买卖

一些人之所以道德败坏,对扶人者公然进行讹诈,就是发现了法律的空子:讹人几乎不用付出成本,讹成就白讹,讹不成也不会赔本、失去什么。不仅现行民事法律没有关于讹诈人对受害人给予赔偿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没有对这样的讹人行为规定处罚。

本来,法律是通过对加害行为予以惩罚,或者让追求不法、不当利益者所失大于所得,才使人鉴于得不偿失或者不愿承受的惩罚后果,自觉守法或不为侵害他人利益之事的。相反,像讹诈扶人者这样,讹成就白白获得一笔利益,讹不成也不会失去什么,就使讹人成为一桩只赚不赔的买卖,在价值导向上起到纵容乃至鼓励讹人的后果。要防止道德滑坡,使人不敢起歪心,产生讹人念头,并鼓励人们放心大胆地做好事,就必须扭转这种导向。

一方面,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讹人作为一种社会危害行为,对讹人行为像寻衅滋事、诽谤他人、敲诈勒索一样进行治安处罚;另一方面,完善民事法律,对讹诈行为进行反讹诈,可规定被讹人有权以所遭讹诈数额请求赔偿。

总之,只有根据得不偿失的道理,让讹人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人们才会鉴于讹人的不合算后果,尽可能不做讹人之事。(吴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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