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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起诉是对老人讹诈的纵容

烟台晚报 2018-09-13 09:54 大字

9月2日,浙江金华一80后小伙骑电动车经过一路口时,扶起一位骑电动车摔倒的老人,没想到对方反报警称是被他撞倒。事发4天后,交警通过调取事发路段店家监控,证实小伙未撞到老人。终获清白的小伙表示,将起诉讹诈的老人一家,后来经过警方耐心说服,放弃了起诉。(9月22日新蓝网)

被扶起的老人不但不感谢好心的小伙,反而反咬一口,指责是小伙撞倒了他,要求赔偿。这是典型的好心救人反被讹的案例,对社会道德的伤害非常大。小伙本打算起诉讹人的老人一家,很显然这能提高老人讹人行为的违法成本,让他们吸取教训,有助于弘扬社会正气。从这个角度说,我们应当鼓励和支持小伙的维权行为,而不是觉得事情太小,没有必要起诉,反过来劝阻。

从法律角度说,被扶起的老人反咬救人者一口,实质上是一种敲诈勒索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不是一句道歉就能了事。轻则,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重则,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要让人们真正放心大胆地救助他人、扶起摔倒的老人,不再担心被讹上,最根本的是法律要为好心人撑腰。一方面,除了出台“好人法”的免责条款之外,在司法操作中,还应严格落实《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被救人承担举证的责任,而不是让救人者“自证清白”,比如《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中就有相关规定。道理不难理解,如果事发地没有监控摄像头,要求救人者“自证清白”,无疑是在为难好心人。因为他们很难拿出证据可以证明自己是无辜的好心人,“好人法”责任豁免也就沦为一纸空文。这也是有了“好人法”之后,不敢扶起摔倒的老人、不敢救助受伤的陌生人现象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的原因所在。

另一方面,对于被救者反咬一口、污蔑和讹诈救人者的行为,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处理,予以追责,该给予治安处罚要予以治安处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立案移交给检察机关起诉。公安机关不能和稀泥,不能让讹人者在证据面前只是一句道歉了事,更不该劝阻救人的好心人起诉。只有依法按规追责,才能切实提高被救者讹人的违法成本,才能让老人在讹人之前要三思,而不是信口开河,伤了好心人的心。否则,只会助长和纵容讹人的坏风气,让人们越来越不敢扶起摔倒的老人。

特约评论员

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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