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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在公司宿舍摔伤,是否为工伤?

黄山晨刊 2018-09-13 06:39 大字

问:我叔在公司做机器操作工,住公司租住的民居。2016年4月8日晚上9时,我叔去公共自来水水池处洗脸,不慎跌入水池边的废水排放池(开放的,面积较大,以前有小孩跌进去),致胫骨骨折。请问,这构得上工伤吗?我们怎么维权?

答:你反映的是认定工伤标准和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下列情形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所以,认定工伤的基础在于考察职工的损害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是否是在工作的时间和工作场所。你叔的损害,既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发生在工作场所,因此,不属于工伤。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你叔工作的公司为职工提供租住房,属于用人单位给职工的福利待遇,福利待遇以生活家居为表现的,其建筑设施、居住环境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安全、卫生要求,职工居住过程中,因安全、卫生不到位,受到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过错责任。从你的反映看,该租住房用水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该公司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但你叔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安全防范不够摔跌事故,自身也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所以,你叔可以以此为由,主张公司承担部分侵权责任。双方协商不成,你叔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沈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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