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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碰瓷诈骗”须依法严惩

烟台晚报 2018-08-18 09:52 大字

通过低速占道行驶的方式迫使后车先降下速度,等后车打算超车后,由同伙骑自行车冲出,伪造交通事故,并以自行车后座乘客受伤为由敲诈索赔。通过这种“碰瓷”方式,朱某等8人在怀柔、昌平等地区共诈骗20起,涉案金额达25万余元。8月16日,上述8人团伙因涉嫌诈骗罪,在怀柔法院出庭受审。(8月17日《北京青年报》)

令人惊诧的“职业碰瓷者”之所以会出现,从发生机制看,一定是因为有了某种适宜其生存的“土壤”。首先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小事故可以“私了”。其次是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手段,这个行为很难界定,这也导致了当前对碰瓷行为的惩治力度不足。

然而,碰瓷案件的社会影响非常恶劣,最明显的一条,会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威胁,同时当事司机也可能因此蒙受不白之冤和巨大的经济损失,其危害不可小觑,有效消除此类现象,已成为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解决的问题了。我国刑法中没有“碰瓷罪”,但不等于这类行为就一律不构成犯罪。事实上,碰瓷可能涉嫌几个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保险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有的“碰瓷行为”足以入刑。让“碰瓷行为”与法律“对号入座”,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同样的,对碰瓷行为难以界定,不等于无法界定。依法处理碰瓷,需要提升执法水平,需要完善法律,不能让驾驶人员只靠行车记录仪自证清白。

同时,广大驾驶人员一定要依法、安全文明行车,不要违规越线行驶、随意调头,或跟车太近,当然更不能酒后驾驶车辆,否则就很容易成为“碰瓷者”的目标。如果开车时遇到“碰瓷者”的纠缠,在做好自我保护的同时,要马上报警。若发现同一地点、同一人物,频繁出现同样交通事故,警方就有充分的证据确认其是故意撞车制造交通事故的“碰瓷者”,从而依法处罚。实际上,“碰瓷者”很清楚自己的行为性质,对报案很是忌讳,如果车主积极报警,很多“碰瓷者”的如意算盘就会落空。

此外,交管部门也要健全有关监督举报机制,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准确地进行事故性质及责任认定,对于蓄意撞车查证属实的,依据相应法律严惩不贷。这样,碰瓷者的可乘之机将少之又少。

特约评论员

祝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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