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公众参与”不能掺半点儿假
□辛 京
公众参与不“实”,则环境影响评价失“真”。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对环评公众参与对象范围、形式、公开内容、监管等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依照该《办法》,公众参与已纳入环评审批的受理要件,环评报告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将被退回。
环评是遏止环境污染的第一道防线,而公众参与又是环评制度关键的一道法定程序,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近年来,环评公众参与流于形式或弄虚作假问题多发,公众屡屡“被参与”,这导致环评的公信力大为受损。
在曾经轰动一时的秦皇岛西部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环评审批行政诉讼案中,环评报告中100份公众意见调查表显示,被调查民众“100%支持”,事后调查发现在这100人中,“查无此人”的共计15人,填表时已死亡的1人,常年在外的14人,负罪潜逃的1人,重复填写的1人,有2人未核实,65位村民按手印表示“未见过该调查表”。这无疑是个典型案例。
环评公众参与环节的乱象和弊端,与此前制度规定较为模糊、缺乏细化操作程序不无关系——早在2006年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就印发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这固然保障了公众的参与权利,却也留下了公众意见反馈机制不健全、违法成本低等突出问题。而今12年过去了,这已不能适应环境治理形势的需要,也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
生态环境部此次出台的《办法》意在打上制度补丁,使得环评公众参与更容易操作和监督。从其具体内容来看,对症施治的意味也很明显。
针对环评公众参与没有标准流程、公众意见调查形式五花八门,给造假大开方便之门的问题,《办法》明确要求,必须通过网络、报纸、张贴公告等三种方式,公开征集公众意见,且征集时间不得少于10日。这也挤掉了纸质问卷依赖留下的巨大“走过场”空间。
公众参与不只局限于公众意见的单向征集,《办法》对于深度公众参与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公众质疑性意见主要集中在环境影响预测结论、环境保护措施或者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召开公众座谈会或者听证会。”
针对造假成本过低、有些机构屡查屡犯的问题,《办法》加大了事后追责力度,规定环评公众参与中弄虚作假属于失信行为,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失信信息将记入环境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类似的制度补丁还有不少。综合来看,《办法》大大提升了环评公众参与的规范度,既对公众参与的每个步骤和流程都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又加强了环评公众参与的监管问责,避免“最后一公里抛锚”。
以往部分涉PX、垃圾焚烧、化工石化等项目动工时,经常出现邻避效应的情况,这跟环评公众参与的易被架空紧密相关。而完善环评公众参与机制,本质上是以社会参与倒逼环境问题的解决,也将环境维权症结化解在源头。
环境保护需要突出公众参与的分量和作用。《办法》在让公众参与程度更加全面深入、参与渠道更加通畅透明等方面,已向前迈出一大步。好政策更需严执行,希望各地推动《办法》全面落地,让环评公众参与掺假现象早些“洗洗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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