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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上班出事认定工伤”具有样本意义

新安晚报 2018-08-02 11:42 大字

家住南通如东县的男子王某,本身工作时间从早上6点开始,但他每天提前到5点就来上班了。近期,王某出门时发生车祸。公司却认为其违反公司制度提前上班,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日前,当地人社局认定了王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该局解释称,职工提前上班,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8月1日《现代快报》)

“提前上班不算工伤”,如此神逻辑,不仅招致了网友的一片吐槽,就连当地人社局都“不能忍”,于是赶忙给涉事企业负责人普法宣教。当然了,就本案的后续走向来说,结局还不算坏:公司老板表示不再提出异议,并承诺让王某享受工伤待遇,一周后还要亲自上门慰问。纵使如此,此事的余波仍未平息。不少人出于对王某遭遇的感同身受,再次对职场的人情冷暖心有戚戚。毕竟,鸡贼而市侩的雇主,从来都不是少数。

处理该案时,如东人社局工作人员专门强调,“职工提前上班,是出于用人单位的利益,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提前上班途中发生事故,应认定工伤”。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的表态绝非是某个人的主观判断,而是有着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执法惯例作为支撑。早在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就正式修法转向,确立了“向职工保护倾斜”的基本原则。此后,在日常行政执法实践中,碰到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由此所产生的“事故”伤害,通常都被认定为工伤。

显而易见,在鉴定工伤的过程中,职能部门更多奉行的还是“实质审核”而非“形式审核”。也即,只考量职工的行为是否与自身工作相关、是否合乎雇佣企业的利益,而不去机械地比照其是否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或管理规定等等。

有必要重申的常识是,能不能认定工伤不在于雇佣合同或企业制度中是否存在专门性约定条款,只要职工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就可以认定为工伤继而享受工伤待遇。并且,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工伤的认定,还应遵循“宜宽不宜紧”“宜推衍不宜收束”的原则。比如说,对于《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岗位”的理解和界定,就不应拘泥于字面的表述,而应该推及到本质内涵。

提前上班出事故能不能算工伤,这可以说是“送分题”了。现实中,许多工伤认定案件的情形都要比这复杂得多。也就是在前不久,一个判例就曾引发了广泛关注:一老师在家中猝死,最高法最终判定属工伤。之于此,最高法给出的理由是,“工作岗位”可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伤认定中追求实质正义,有太多类似的经典案例,足可以给行政主管部门和用工单位以启发和警示。

然玉/文闵如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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