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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发生事故,挂靠公司有无连带责任?

合肥日报 2018-07-31 01:19 大字

案例介绍:2017年2月,李某驾驶大货车刮伤路人,造成路人多处受创。事后,交警判定李某承担全部责任,负责受害人所有医疗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李某认为,自己的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运营,运输公司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遂找到运输公司。但运输公司则认为,李某车辆只是挂靠其名下,并非是其公司运营车辆。李某与公司双方僵持不下,多次协商无果后,来到事发地辖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在调解员的多次调解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李某和公司一起按照1∶1的比例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用以及后续的相关赔偿。

专家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明确了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于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李某多年来并未上交管理费用,但在挂靠时已经一次性交纳保证金,运输公司也收取了保证金,则可视同为公司认同车辆归其管理。李某一直以运输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营运活动,公司作为车辆管理方,应该承担相关的责任。同时,李某作为肇事者,认定全责,有不可推脱的责任,理应承担自己应负的责任。

专家提醒:对于车辆挂靠业务的风险,作为被挂靠单位应提高相关风险防范意识,在挂靠协议中规定管理的内容,加强对挂靠车辆车主的管理和培训。同时,应该与个体车主约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明确责任的承担或赔偿资金垫付后的追偿,包括挂靠期间费用的承担、行政责任等相关问题,从而减轻其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韩亚云 本报记者 方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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