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萍乡一银行行长非法集资涉案七千多万元 一审被判15年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集资诈骗案,判决被告人马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
马某原系农商行支行行长,2014年至案发前,马某在无实际经营、明知自己不可能偿还的情况下,利用其银行行长的身份,以帮银行客户“过桥”、银行揽储、资金周转等名义,承诺高息骗取社会不特定人员资金。
为骗取资金,马某还找多人出面替代其作为借款人向他人借款,甚至为进一步骗取他人信任,出具盖有其变造的银行印章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进行借款。
随着借款越来越多,到后期,马某借款时实际上已无能力偿还,所集资金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归还前期借款、支付高额利息等,致使数额特别巨大的集资款无法偿还。
由于长期“借新还旧”,马某迫于催收压力到公安机关投案。截至案发,马某共造成23名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7876.9419万元。
萍乡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马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马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被告人提起上诉,案件尚未生效。
(原题为《银行行长非法集资七千万余元获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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