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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诉受益人要求赔偿 专家建议:关注见义勇为者救助问题

天水晚报 2018-07-16 17:36 大字

浙江宁波象山的黎女士因儿子见义勇为身亡而起诉受益人,这样的案件并不是个例。因见义勇为而受害,谁该承担法律责任?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保障待遇问题该如何解决?如何不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

记者就此深入调查了解到,近年来,浙江法院审理了多起见义勇为受害索赔案,均判决见义勇为受益人承担适当补偿责任,旨在倡导公平精神和人文理念,弘扬见义勇为精神。

与象山黎女士一样,淳安方氏夫妇也经历了丧子之痛,最终将见义勇为受益人王武(化名)诉至法院。

2016年6月23日凌晨3时左右,谢燕(化名)因心情不好,酒后打电话叫她男友王武前来赤城街道南门大桥。王武赶到后,谢燕爬上桥栏杆欲跳桥自杀,但都被王武拉回。之后王武担心一个人拉不住,就打电话叫自己的朋友小方过来帮忙劝阻。

小方与其女友张玉(化名)赶到后,三人一起做谢燕的思想工作,但谢燕趁三人没注意,突然从南门大桥上跳入始丰溪中,小方见状立即跳入始丰溪中救人,张玉则拨打电话报警。王武及张玉站在桥上,只见小方抱住谢燕往岸边游了10米左右,之后均没入溪水中身亡。2016年12月,小方的行为被天台县公安局认定为见义勇为。

尽管王武事后补偿了5万元,但独生儿子小方的死亡,给方氏夫妇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他们认为,王武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于2017年3月诉至淳安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103万余元。

因儿子见义勇为丧命,父母诉至法院的,还有温州市洞头县的邹氏夫妇。2008年6月,他们的儿子小邹和同学在水库捉鱼,同学小唐不慎落水,小邹伸手拉小唐时亦不慎落水,其他3名同学跑去叫人,小唐先被救起,小邹再被救起,但小邹未能生还。小邹的救人行为也被洞头县公安局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事后,邹氏夫妇将小唐父母、水库实际运行和管理者一同诉至法院,索赔相应损失。

见义勇为者家属 提起索赔诉讼

这些见义勇为受害人提起的索赔案,法院是如何判决的?支持诉讼标的额的比例又是多少?

记者了解到,对于见义勇为行为,法律对受益人的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对上述情况进一步规定,受益人在受益范围给予适当补偿。

今年3月15日,杭州市淳安法院判决了淳安方氏夫妇索赔案件。淳安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判决认定,王武与谢燕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关系,并非受益人。尽管如此,凌晨3点钟小方本应沉浸在睡梦中,却应王武要求来帮助其劝解要自杀的女友,在谢燕跳河之后又毅然跳入水中救人最终溺水身亡,该损害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如果被告不分担损失、分配不幸,是有悖于公平正义之理念的,也不符合社会的一般道德观念和准则,也与国家倡导的公平精神和人文理念不相符合,综合考虑各方因素,酌情确定再向原告方氏夫妇补偿15万元为宜。

而9年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亦对邹氏夫妇等人提出的上诉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由小唐父母补偿受害方3万元,由村委会分担民事责任赔偿2万元。

法院判决 受益人承担补偿责任

浙江工业大学文化与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石东坡建议,应当加强见义勇为民事补偿实现过程中的综合法律支持,比如对诉讼请求见义勇为民事补偿的,司法行政机关可及时予以法律援助、司法审判机关可予以司法救助、法律监督机关可依法监督和督促有关部门包括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调解、救助等职责。同时,应和可在民法总则的司法适用中积累审判经验,总结审判智慧,及时发布指导案例,避免诱发新的社会矛盾与冲突,也有利于司法审判的标准和尺度的统一。此外,还应进行新一轮地方见义勇为立法修改和升级,避免和消除省级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并存局面,增强地方性法规立法质量及其在司法审判中的操作性。

■法律保护见义勇为应更全面精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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