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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为人父,他终被撤销了监护权 兰山法院判决民政部门申请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第一案”

沂蒙晚报 2018-07-10 12:58 大字

本报7月9日讯 (记者张慧 通讯员王琴) 近日,兰山法院判决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的撤销监护人资格、指定监护人案件,依法撤销了赵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被监护人小赵的舅舅陈某为新的监护人。

据了解,小赵出生于 2006年,其父赵某多次在家中对小赵及其另一同学实施猥亵。今年2月,兰山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赵某虽然受到了刑事处罚,但小赵的监护问题却悬而未决。小赵的母亲因患精神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祖母、外祖父母均年事已高,经济困难,而小赵的外祖父母和舅舅陈某居住在同一小区,小赵现随外祖父母一起生活,日常生活费用则由陈某承担。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民政部门向兰山法院申请撤销赵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新的监护人。

法院受理该案后,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最有效的解决问题的原则出发,与民政局多次沟通、反复交流意见。最终,小赵及其祖母、外祖父母、舅舅一致同意由陈某担任新的监护人。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监护人存在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等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有关组织和个人”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这些个人和组织未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本案的依法判决,正确适用了上述规定,维护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效果,据悉,兰山法院将进一步联合相关部门,对小赵进行定期回访帮助,切实保障其权益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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