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文化不是法外之地□朱昌俊
17名准大学生和中专生,打暑期工时没有完成业绩,被罚吃生苦瓜和生鸡蛋。湖北宜昌市夷陵区一婚纱摄影会馆,发生了这样的怪事。被投诉后,店方回应称,这是该店的“企业文化”,连老板也带头吃。夷陵区人社局展开调查,要求该店今后杜绝类似行为。律师表示,这一奇葩制度违背了我国《民法总则》中的人格权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受罚员工可以要求店家公开赔礼道歉。(7月9日《楚天都市报》)
类似完不成业绩吃生鸡蛋的“企业文化”,近年来时有发生,如要求员工跪地爬行、自扇耳光、喝马桶水等等。企业追求业绩,注重培育企业文化,这都是很正常的事,可如果追求业绩的手段、所塑造的企业文化,有悖公序良俗,有损员工尊严甚至是违法,那就另当别论了。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我国《劳动法》也规定,用人单位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各家企业的文化可以有各自的风格与侧重,但前提都一样——不能违法,不能将员工的尊严不当回事。把病态式处罚当成企业文化,要么是“装傻”,要么是对企业文化的最大误读。
当然,一些企业不惮以侮辱、恶搞的做法来处罚员工,除了病态的企业文化观和业绩至上的经营理念,也因为他们认准了员工怕失去工作,不敢伸张权利。假若相关部门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能够更积极,一些企业的不良“家规”自然会有所收敛。譬如,这起事件中,当地人社部门接到投诉后,对店方进行了调查,也只是要求立即停止侵害人格权的管理制度,而并未有相关的处罚,这说明企业的违规操作成本明显过低。
企业文化不是法外之地。无论是要求员工吃生鸡蛋,还是跪地爬行,这类有损员工人格的病态“企业文化”,都不能当笑话看。劳动部门不妨将之当作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一个指向标,病态企业文化越严重的地方,劳动者权益保护越需要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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