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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操场对外开放踢球的撞残跑步的 学校该担责吗?

《方圆》杂志 2018-07-09 15:15 大字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大学,响应国家号召,将学校的图书馆、体育场馆、博物馆、校园景点等校内资源,向社会公众开放。然而,社会大众进入大学校园,势必会陡增大学安全管理的风险,意外事故不可避免。那么,大学开放校内资源,发生意外事故责任如何分配?

江苏省苏州市人郭峻峰,年近花甲,家住苏州一所技术大学附近,其妻在技术大学担任宿舍管理员。郭峻峰是一位慢跑族,每天晚饭后都会到技术大学的操场跑上一圈。但某次跑步时,郭峻峰却不幸被在操场上踢足球的刘泽源撞倒致残,郭峻峰便以刘泽源为直接侵权人,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而刘泽源认为技术大学在开放操场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且郭峻峰本身未履行注意义务,也存在过错,所以应当由学校和郭峻峰共同承担责任。那么,大学操场对外开放,锻炼者相撞致残责任谁担?

踢球的撞残跑步的

技术大学的操场,是按标准田径场规格建设的,外围系椭圆形跑道,内部系长方形绿茵场,位于椭圆形两端,连接绿茵场与跑道的为红土区域。为了响应国家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号召,发挥学校田径场的功能,同时也为周边居民提供良好的锻炼场地,技术大学将该操场定时向社会公众开放。

为加强对操场的开放管理,技术大学制定了《田径场管理规定》。该规定第5条载明:场地保持专用。踢足球只限在足球场内,其他场地禁止踢足球,足球门严禁随意挪动。第7条载明:课外活动时间免费向本校教师、学生开放……在学校操场的门边,还立有一块告示牌,载明:

“室外运动场对外开发时间: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8:00-18:30

室内运动场对外开放时间:全部(上课时间除外)

收费标准:篮球场5元/人/次、排球场10元/人/次、足球场10元/人/次……”

2016年7月16日傍晚,足球爱好者刘泽源与同伴来到了技术大学的操场准备踢足球,操场边的门卫向刘泽源等人收取了每人10元的费用。可是,刘泽源等人来到操场上,操场上的绿茵场地已被他人占用,刘泽源便与同伴们在操场椭圆一端位于跑道内部的红土区域与同伴踢球。在此期间,郭峻峰吃过晚饭后如往常进入操场跑步,门卫没有向郭峻峰收取任何费用。

18时许,郭峻峰在操场的跑道上慢跑到刘泽源等人踢球区域的附近。说时迟那时快,刘泽源在背向郭峻峰跑动接球后,急速转身时右手手肘撞到郭峻峰左腹部。当时,郭峻峰并无不适,便继续向前跑步。几分钟后,郭峻峰感觉被撞部位开始疼痛,于是匆匆赶到在技术大学担任宿管员的妻子处。

稍作片刻休息,疼痛症状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更加剧烈,郭峻峰就在其妻的搀扶下回到操场,找到了刘泽源交涉。由于对撞击的过程说法不一,双方短暂交涉后,郭峻峰便报了警。

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赶到现场处警,刘泽源面对警察的询问,承认双方曾有过身体接触。随后,刘泽源将郭峻峰送往急诊治疗,经诊断为脾破裂。当晚,郭峻峰在医院做了脾切除术。因此次意外事故,郭峻峰住院9天,合计花费医疗费近2万元。

索赔引发纠纷

经过几个月的治疗和休养,郭峻峰身体基本康复后,便聘请律师,找到了刘泽源,以其受伤系刘泽源直接撞击造成,刘泽源系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为由,要求刘泽源赔偿他所有的经济损失。

而刘泽源认为,郭峻峰本身未履行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且技术大学在开放操场管理过程中也存在过错,郭峻峰的损失应当由技术大学和郭峻峰本人共同承担,故拒绝郭峻峰提出的赔偿请求。

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在多次交涉无果后,郭峻峰便由律师代理,于2016年11月23日来到了苏州市虎丘区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刘泽源推上了被告席。郭峻峰诉称:作为直接侵权行为人的刘泽源,应对本次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刘泽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项经济损失共计31万余元。

在诉讼过程中,依据刘泽源的申请,虎丘区法院将技术大学追加为共同被告。

“技术大学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针对郭峻峰的诉讼请求,刘泽源辩称。他认为,技术大学的管理人员称18:30以后才允许其他购票人员或教职人员进入操场,而接警时间是当天18:22分,说明技术大学未尽到管理义务,在不可以进入的时间使得郭峻峰能够擅自进入操场。

另外,技术大学操场外所竖立的告示牌上清晰显示“课外活动时间限对本校教职工和在籍学生开放,谢绝外来人员进场地活动”“课外活动开放时间是19:00”,故技术大学在本案中存在过错。

“本人是在购票并得到校方管理人员允许后进入的,管理人员声称可以在跑道上随便踢球,且校方管理人员明确告知,下午18:30之前不允许踢球人员之外的其他闲杂人员进入场地。”在法庭上,刘泽源辩解道。

另外,刘泽源方还指出,技术大学未在体育场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或者禁止业余人员踢球的标志,也未在体育场任何位置张贴《田径场管理规定》,且《田径场管理规定》第7条明确禁止其他人员进入。因此,根据侵权法的基本理论,经营组织者的责任重于非经营者。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的应有之义应该包含学校建立严格的门卫制度、加强安全巡逻、建立出入登记制度等。

所以,针对此案,刘泽源方认为:郭峻峰不能证明其损害后果与刘泽源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郭峻峰对该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刘泽源是购票进入校内踢球的,无任何过错。而郭峻峰擅自进入操场,其本身也没有履行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刘泽源的矛头直指技术大学,而被追加为共同被告的技术大学也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

一是学校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学校的操场没有安全隐患,且本案已有明确的侵权主体,应由侵权人刘泽源向郭峻峰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事发当天是暑假期间,所以刘泽源所称一系列课余、课外时间均不成立;

三是学校对外开放操场系基于国家关于学校体育设施必须对外开放的要求,国家也允许学校在特殊场地如足球场、篮球场等收取少许的费用,校方向刘泽源收取的是足球场使用费每次10元,所以刘泽源只能在足球场上锻炼;对于田径场,学校是免费开放的,没有任何禁止性规定,任何人都可以进入锻炼。

诉讼中,依郭峻峰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郭峻峰的伤残等级、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及护理人数进行鉴定。2017年2月23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郭峻峰因意外事故致脾破裂,经行脾切除术后,构成八级残疾。

三方主体按份担责

虎丘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足球运动是一项速度较快、竞争激烈的对抗性运动,对场地有较高的要求,本不适宜在绿茵场地之外进行,更不适宜在人员密集的场地进行,刘泽源对此应为明知,却仍在与跑道紧密相连的红土区域踢球,而事发时正处于暑假傍晚,跑道上运动、休闲的人员本身较多,更增加了意外事故发生的风险;并且,其在接球过程中背向跑道快速移动、接球后迅速转身,对可能撞到跑道上人员的风险放任不管,因而对于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故其对郭峻峰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技术大学作为操场的管理人,按照国家规定将校内体育设施对公众开放本无不妥,适当收取费用也无可厚非,但红土区域并非绿茵场地,不能作为足球场地使用,但其既未在醒目之处设置警示标志及警示用语,又未对刘泽源等人的不当行为加以纠正及制止,因而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故其对郭峻峰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

另外,郭峻峰作为成年人,对周边环境的潜在危险本应有一定的预判能力,其在操场跑道慢跑,本应注意到与跑道紧密相连的红土区域正在进行的足球运动,如其施加一定的注意义务、远离危险区域,本可避免事故的发生;并且,事发时红土区域处于郭峻峰可察范围内,其对于背向自己跑动的刘泽源未能及时避让,因而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是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郭峻峰因本起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9项经济损失共计29万余元。

综上,法院认定由刘泽源对郭峻峰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技术大学对郭峻峰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郭峻峰自行承担20%的责任。

2017年9月14日,虎丘区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泽源赔偿郭峻峰各项损失17万元,技术大学赔偿郭峻峰各项损失5.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刘泽源不服,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我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双方是否发生碰撞,完全是郭峻峰的单方陈述,缺乏证据证明,且当事双方陈述不一,原审判决认定我方在背向跑动接球后转身时右手手肘撞到郭峻峰的左腹部缺乏依据。

根据郭峻峰的陈述其在发生碰撞后又在操场跑了两圈,去学校宿管处约40分钟后发现腹痛才返回操场,并非判决书中描述的数分钟之后,在此期间很难排除其他原因导致他受伤的可能性。”刘泽源上诉称。

另外,刘泽源认为郭峻峰并非技术大学的教职工或者管理人员,根据学校规定,事发时间段其无权擅自进入足球活动场地,因此其本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另外我在购票以后进入体育场,其管理人员承诺该时间段内不会有跑步人员进入,由于足球场中央场地被联赛球队占用,管理人员告知可以在跑道上踢球。技术大学从未提示红土区域禁止踢球,其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是造成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刘泽源对于一审判决认定自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颇感委屈,认为技术大学疏于管理也是发生相撞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对此,刘泽源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郭峻峰的擅自闯入和不加注意,以及技术大学未尽管理义务造成的。对于己方来说,本案属于意外事件,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即使按照过错原则分担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己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也明显过高。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郭峻峰的诉讼请求。

苏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刘泽源与郭峻峰发生身体碰撞并导致后者脾脏破裂有相应证据能够证明,依法应当予以认定。刘泽源与其同伴从事足球运动的区域并非专门场地,而是体育场中与跑道紧密相连的红土区域,附近从事慢跑、散步的人员较多,而足球运动对抗激烈、跑动迅速,对周围环境会产生一定的危险性。刘泽源作为专业的足球运动爱好者应当对此具有一定的预知,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

由于刘泽源未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导致其在背向跑动过程中与郭峻峰发生身体碰撞造成对方受伤,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一审法院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郭峻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操场上慢跑时应当注意观察周围环境,远离危险区域,避免损害的发生,其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一审法院判决其自行承担20%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另技术大学作为体育场地、体育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尽到安全提示和管理、制止等义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泽源主张本案属于意外事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3月7日,苏州中院依据法律的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公共场所要树立安全意识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校响应国家号召,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校内资源向社会公众开放。学校开放的这些资源,作为公共资源的一部分,服务社会、资源共享,是高校应有之责。尤其是,当前社会公共资源严重不足,有序开放校园资源,确是极好的事情。更重要的是,高校开放自身优质公共资源,也是向社会提供了一个涵养城市文明的有效载体。

然而,学校资源向社会大众开放,势必造成社会大众进入大学校园,陡增大学安全管理的风险,意外事故不可避免,由此造成的后果,应当如何归责,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

诚如本案,让撞人的小伙子去赔偿伤者,这点大家可能都非常好理解。那为什么判决校方要承担责任并且赔钱呢?对此,承办此案的法官提出,学校作为操场的管理人,按照国家规定将校内体育设施对公众开放本身并无不妥,而且这也是很好的一种行为,适当收取一定的费用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这并不代表学校开放操场以后就丧失了管理的职能。

因为,红土区域并非绿茵场地,本身不能作为足球场地使用,但学校既未设置警示标志及警示用语,而且明明知道操场绿茵场地已经有他人在进行足球比赛了,就不应该放刘泽源等人进去。并且,面对刘泽源等人在红土区域踢球的不当行为,也没有及时地纠正和制止。所以,学校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作为社会公共资源,在不影响正常教学情况下,校园“开门”助力社会体育发展是好事一桩,如何把好事办得更妥帖,校方首先应该更明确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有一些高校推出相应措施,对于外校锻炼人员,学校办理了公众责任险。一旦发生人身财产安全事故,若判定校方有责任,保险公司会给予一定补偿。如此举措,可以成为学校的借鉴之举,以分散因学校开放校内资源所带来的风险。(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原题为《大学操场上,踢球的撞残跑步的,学校该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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