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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数据杀熟”法律就该亮剑

咸阳日报 2018-07-06 08:13 大字

何勇

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审议。与此前的二审稿相比,三审稿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登记范围、大数据杀熟等都作出了新的规定,并在多处强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多位专家认为,该审议稿更加重视消费者权益,并对电商热点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7月4日《云南经济日报》)。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不管是购物、饮食,还是出行订机票、旅游、住宿,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使用电商平台、外卖平台、在线旅游平台。因为方便,还省钱。但实际上一些在线旅游平台用起来并不便宜,相反可能花费更多。

一方面,一些电商平台、在线旅游平台设置了很多陷阱,最常见的就是默认捆绑搭售和利用“大数据杀熟”。同一商家、同一产品,不同的消费者却面对不同的价格,甚至出现会员价、老顾客价格比正常价格还要贵以及平台报价比酒店前台报价还要贵的荒唐现象。另一方面,一些在线旅游平台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强行制定规则,出台各种各样的霸王条款,不是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就是向消费者乱收费、额外收费,饱受商家和消费者诟病。

电商平台的种种行为,不仅背离了最基本的商业伦理和企业价值,违反了诚信经营的原则,而且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制约电商行业健康发展的毒瘤。因此,对电商行业存在的“大数据杀熟”、消费陷阱、霸王条款、恶意搭售等乱象,必须持零容忍态度,要坚决说“不”。

要做到这一点,很显然不能指望电商平台会主动良心发现,因为追逐利润最大化是资本的本质追究;也不能一味地依靠地方消保委、消协组织频繁对电商平台进行约谈,或者给其主管部门发函,因为今天就这项乱收费进行约谈,明天可能推出另一项乱收费项目。

最关键的是,监管要补位,法律要对电商行业的种种乱象果断亮剑,用刚性的法律法规予以严惩,让大肆薅用户羊毛的电商平台受到应有的惩罚,付出应有的代价,切实提高电商行业坑害消费者行为的违法违规成本。(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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