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入刑须以法律明确标准
□张智全
6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发生一起“毒驾”事件,盖某吸食毒品后驾车路遇交警盘查,为逃避打击而冲撞护栏逆行逃逸,造成民警和过路群众受伤以及社会车辆受损。这起“毒驾”行为,再次引起了舆论对于“毒驾”入刑的议论。(7月3日《法制日报》)
驾驶人吸毒后再驾驶车辆,常因毒品的刺激而神情恍惚,甚至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6年3月,全国涉及“毒驾”的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1562人死亡4934人受伤。可见,“毒驾”已是名副其实的“马路杀手”,“毒驾”入刑无疑势在必行。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但关键在于解决问题。与“醉驾”入刑相比,对“毒驾”行为如何定罪量刑,技术难度相对较大,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要求亦高,立法时必须通盘考虑,才能避免由此所产生的各种问题。同时,“毒驾”行为的惩处牵涉到禁毒、交管、治安、刑侦等多个职能部门,“毒驾”入刑后,如何调整各部门的执法权责,确保执法形成合力,都需要法律给出明确的标准。总之,只有对“毒驾”行为的检测、执法的协作配合等方面作出科学合理而又明确的规定,才能让“毒驾”入刑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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