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该完善未成年人“准犯罪”矫正功能
记者在全国多地采访了解到,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正频频示警,不断挑动公众脆弱的神经。受害人家长的安全忧思不断、受害人的心灵之痛抚慰缺失,不断拷问着国家少年司法体系的建立,而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随之再起,有专家建议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从14周岁降至12周岁。(7月2日《中国青年报》)
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相比,完善未成年人“准犯罪”矫正功能更为迫切和必要。近年来,对被判处缓刑以及被保外就医、假释等人员的社区矫正功能日益完善,但对于未满16周岁或未满14周岁犯罪未被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社会矫正体系却显得单薄、分散、乏力。《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也有类似规定。这一规定比较原则,且缺乏配套的细则和制度,执行效果难以让人满意。由于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废止,少管所只收押被判刑的未成年罪犯,对未判刑的未成年人的矫正只剩下监护人管教和政府收容教养两条途径,政府收容教养以送工读学校为主,又得以“在必要的时候”为法律前提,这个法律前提就给公安等部门留出了自由理解和裁量的空间,按照1995年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如此,如果家长不同意(实际上也鲜有家长同意),公安机关一般不将犯案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这也就意味着,大多数犯案且未被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所受的矫正往往只限于父母等监护人的“严加管教”,但“严加管教”的效果又是难以保障的。
无论把刑事责任年龄定到几岁,总会有在刑责年龄以下作案的未成年人出现。目前,《社区矫正法》正处于立法阶段,立法部门有必要在该法中充分考量未成年人“准犯罪”矫正问题,填补未成年人“准犯罪”的矫正短板,对犯罪但未被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社会矫正做出设计,明确矫正的条件和路径,明确矫正措施。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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