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胎假” 需要善意呼应善意
■毛建国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主要就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落实劳动禁忌规定、细化劳动保护措施、强化防止性骚扰和卫生保健措施、加强监督和管理等五个方面做出了规定,增加已婚待孕期、更年期保护,并首次将女职工全孕程保护纳入其中。(7月1日 新华网)
新规的亮点很多,最大的一个是规章首次将女职工全孕程保护纳入其中,对于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通俗地讲,就是女职工可以休“保胎假”。
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是观察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视角。这一次江苏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进行了确认,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全孕程保护散发着浓浓的善意。但全孕程保护也需要成本。比如女职工在休息期间的薪酬问题,就是一个不得不正视的问题。众所周知,现在就业歧视还十分严重,“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还有相当的市场。其实,用人单位未必是真的歧视女性,更多是基于对自身利益算计的结果。在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四期”保护的基础上,现在又增加已婚待孕期、更年期的保护,会不会加剧当前的就业歧视?
当然,真要出现和加剧就业歧视,应该对用人单位进行道德谴责。可对于当事人来说,需要的并不只是“出一口气”,而是要实实在在地解决问题。能不能探索善意与善意的融合?比如说,建立一项关怀政策,对用人单位提供一定的税费优惠;设立一项“全孕险”,政府、单位和员工共同缴纳,减少一些企业成本,也让坚持工作的女职工得到一定的激励。任何一种福利,正视成本问题才会得到更好落实。全孕程保护也是如此,需要善意呼应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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