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像治理酒驾一样治理疲劳驾驶
深度分析
□北京冯海宁
6月29日晚,京港澳高速衡阳段发生一起大型客车和运输车相撞交通事故。截至30日中午,事故共造成18人死亡,14人受伤。当晚肇事车辆车牌为豫Q52298,记者发现,该车此前曾多次因存在疲劳驾驶等问题被当地交警曝光。(相关报道见本报今日A9版)
这次交通事故是否属于疲劳驾驶,还有待警方调查。但肇事客车曾有多次疲劳驾驶的“违章史”,却是客观事实。
根据报道,仅今年1月和4月,该车就因疲劳驾驶被当地交警曝光。警方还在4月28日发布消息,称希望公司对该车进行重罚,对驾驶人和车辆承包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充分认识到疲劳驾驶的危害,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现在来看,这可能并没有引起驾驶人和车辆承包人足够的重视。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疲劳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伤残人数都在数十万以上。疲劳驾驶已经成为车祸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堪称“马路杀手”。尽管交警部门和舆论一再提醒司机不要疲劳驾驶,但遗憾的是,某些司机尤其是大型客车的驾驶人和车辆承包人根本没放在心上。
之所以出现疲劳驾驶,一方面是因为驾驶人和车辆承包人抱有侥幸心理——自认为不会被警方发现,也不会发生交通事故。另一方面,车辆承包人与客车所属公司是一种承包关系或挂靠关系,这种松散关系造成运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而承包人和司机受利益驱使,为了赶时间、争客源,就不按相关规定休息。
根据规定,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少于20分钟,就属于疲劳驾驶。显然,所有疲劳驾驶都没有遵守这一规定,主要原因还在于处罚不严厉。比如,当地警方之前表示“望公司对该车进行重罚”,但警方自己如何处罚不得而知。
更重要的是,现行法律法规对疲劳驾驶的处罚力度明显不够。对于过度疲劳驾驶车辆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权各省、市、自治区在200元以下罚款幅度自行制定罚则。这一罚款幅度力度太小。
笔者认为,在处罚方面可借鉴治理酒驾的经验。如果也让疲劳驾驶入刑,即作为危险驾驶罪进行处罚,相信疲劳驾驶现象以及疲劳驾驶制造的交通事故会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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