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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该为网络相约自杀承担责任吗?

济宁晚报 2018-06-28 10:31 大字

■本报评论员 扈宏毅

即使互联网平台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但从企业的社会责任来看,对自杀群现象并不应不闻不问,尤其在很多自杀群存在时间长、成员众多、成员网名大多容易判断其自杀倾向的情况下,还是应该有意加强监督管理。

近些年,网络相约自杀现象逐渐凸显,自杀者多是年轻人,他们互不相识,却在加入某个“网络自杀群”后相约一同赴死,在自杀群约定,这种方式从国外传到国内,成为那些有自杀倾向的人比较普遍的一种自杀方式。

由于自杀要经历一个长期心理变化的过程,且要计划自杀的方式、工具、时间、地点等,自杀群的存在,为有这一想法的人提供了环境,强化了自杀的意念,也就是说,倘若没有加入“自杀聊天群”,很多人可能只是想想罢了,并不会真的结束生命,因此,对网上相约自杀的责任认定就变得复杂起来。

6月7日,武汉市黄陂区一小区一居室内发现三具男尸,经调查,三人是通过QQ平台邀约,最终在屋内烧炭自杀。对此,死者家人认为,“如果没有这个QQ群,没有约上一同赴死的人,相信孩子就不会走这条路”,他们认为,网络平台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孩子聊了那么久,他们应该对信息进行审核,从而阻止其沟通。

这一想法不是没有道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明确了互联网业务单位的相关责任,表示“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但现实中,起诉自杀群所在的互联网平台的案例,很多都失败了。

互联网平台对相约自杀是否应负责任,社会并没有达成共识,法律界人士的普遍观点是“不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互联网上的群聊信息浩如烟海,要让监管者人工查看显然不可能,而且,很多自杀群成员会利用一些替代词避开容易被屏蔽的“自杀”等敏感词,比如“走”、“解脱”。除非有人提醒、举报,否则这些信息只有具备高度理解和综合分析判定能力者才能得出是“发出自杀邀请”的结论,而计算机在技术上只能识别关键词,不可能像人脑一样对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另外,互联网平台仅仅是公司,不是掌握判定合法和违法权限的国家机关或者行政职能机关,在有权的国家机关并未给平台发布明确指示的情况下,根据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服务约定,反而应当保证信息顺利传输。如果自行设定关键词进行有害信息筛选,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则涉嫌违约、侵权。

当然,探究责任也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但总的来说,在事前无人举报的情况下,私下里相约自杀,往日的案例是互联网平台不承担法律责任。

尽管自杀是个人意愿,但如果造成了社会影响和对他人的伤害,就应该受到监督和控制,因此,现实中有助增强人轻生意念的自杀群又是不能忽视的。从敬畏生命的角度考虑,首先应出台相关政策赋予平台监管自杀群信息的权利,因为即使互联网平台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但从企业的社会责任来看,对自杀群现象并不应不闻不问,尤其在很多自杀群存在时间长、成员众多、成员网名大多容易判断其自杀倾向的情况下,还是应该有意加强监督管理。

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明白自杀行为毕竟要经过一个长期、复杂的心理过程,自杀是由一系列因素促成的,探究一个案件,还需从死者自杀的原因和成长环境来反思,应当从家庭、学校、社会等多个方面共同关注与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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