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酬不成摔手机”追责不能含糊
□房清江
近日,一则社会新闻令网友咋舌:浙江宁波一女子路途中丢失手机,拾到手机者要求2000元报酬方可归还,因报酬数额分歧两人协商未果,见失主报警,拾到者直接将手机摔碎。(6月24日新华网)
从法律上讲,捡到失物者拒不归还,属于不当得利,失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如果失物价值超过了2万元,则涉嫌非法侵占,捡到失物者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同时,个案还触碰了法律的另一条底线,故意摔手机导致物品受损,构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如果损失金额达到一定的程度,可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便达不到刑事标准,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而从情与理来讲,即便法律允许拾物者提出一定的酬劳要求,以示奖励或者补偿保管、返还的成本,在手机失主提出一箱杨梅+500块人民币表示谢意的情况下,拾物者仍然索要2000元,超越了酬劳的性质,与勒索无异。
对于这起个案,徒有道德的批判是远远不够的,其极端性早已超越了拾物索酬道德争议的范畴,依法从严追责不能含糊,这也是对道德之恶最有力的惩治。同时,之于拾物酬劳问题也是一种警示,既要在拾物者的权利与义务之间找到平衡,也要进一步明晰拾物者权利的界线,保证“索而有度”,形成更清晰的规则,才有助于杜绝不必要争议以及极端事件的发生。
由此不能不反思有关拾物酬劳的法律表述,目前的明文规定尚显模糊,而且强调的还是权利人对拾得者的奖励义务,而不是拾得人索要报酬的直接依据。显然,这并不利于对拾物归还的适度功利的保护。事实上,确立拾物者适度索酬的主动权,更有助于求得最大公约数,有权索酬而选择无偿归还,反而更能体现拾金不昧道德的成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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