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上法律空白才能终结微商乱象
19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电子商务法草案。草案三审稿在“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上有所调整。草案三审稿第十条明确,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6月20日《北京青年报》)
草案调整经营者范围后,将明确把微商纳入到电子商务法的监管范围之内,不再是模棱两可的态度,告别监管空白状态。
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的飞速发展,移动社交媒体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重要的一部分,微商也随之获得迅速发展。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发布的《2017中国微商行业发展报告》中的统计数据,2017年,我国微商从业人员规模预计为2018.8万人,我国微商行业市场总体规模将达6835.8亿元。
但是,伴随微商行业快速发展的是野蛮生长,微商乱象丛生,微商俨然成了“危商”。大量三无食品、毒面膜、假保健品等假冒伪劣商品乃至违法违禁物品在微商领域泛滥,甚至诈骗、洗钱、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也在微商中逐步滋生,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地消协组织近年公布的数据也显示,微商成为电子商务投诉的重灾区。
更严重的是,微商属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小店,进入门槛低,缺乏完善的交易系统。这使得一旦发生纠纷、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微商往往采取直接删除好友或更换账号方法逃避法律责任,而消费者却找不到商家,维权困难,求告无门,往往只能自认倒霉,自己承担损失。
现在正在制定的《电子商务法》,以立法形式明确将微商纳入到监管范围之中,这不仅会提高微商的准入门槛,也会让微商告别监管空白状态。这实质上倒逼微商从业人员依法经营,终结微商乱象,推动微商行业步入正轨,实现健康良性发展。当然,监管部门也要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和能力,避免法律沦为一纸空文。 (张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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