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 醉驾造成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川江都市报记者 陈猛
案情回放:2016年,谢某酒后驾驶小客车与卢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无人受伤。经交警认定,谢某构成醉酒驾驶并负事故全责。卢某就其车辆损失将谢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虽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因谢某醉酒驾车,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根据《交强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驾驶人醉酒驾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垫付和赔偿责任。在《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同样规定,驾驶人因饮酒驾驶造成第三者的损害赔偿,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本次事故中谢某存在醉酒驾驶行为,负全部责任,且保险公司已就责任免除事项尽到了提示说明的义务,故应当由谢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明确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醉酒等高度危险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财产损失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垫付和赔偿责任;造成人身损害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赔偿了包括医疗费用、死亡伤残费用等的人身伤亡损失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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