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对方起诉我的复核申请是否该终止?
5月,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共接听涉及交通事故类咨询251件,占全月咨询量的3.70%,比上月增长16.20%。此类咨询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电动自行车与汽车发生事故,能否判定为电动车全责;二是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误工费如何计算;三是对交通事故鉴定结果不服如何处理;四是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若对方到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是否终止;五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带对方到医院检查没有损伤,但第二天又以身体不适为由要求赔偿,如何解决;六是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但对方未满18周岁,如何要求赔偿;七是事故发生后与对方达成口头赔偿协议并履行后对方报警,是否会被认定全责或肇事逃逸;八是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扣押,多长时间可以提车。
◆高女士来电咨询:
今年5月,自己驾驶私家车与另外一辆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自己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责任不服,提交了复核申请,如果在复核期间对方起诉,自己的复核申请是否终止?
◆平台答复:
2018年5月1日实施的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46号部令)中,取消了“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的规定,修改为“受理复核申请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法院”。
◆平台提醒: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本报记者刘晓群通讯员宋军戴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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