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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主张误工费需举证

攀枝花日报 2018-06-19 06:55 大字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9日,邹某驾驶李某某的小型汽车在变更行车道时与昝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昝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邹某负全部责任,昝某某无责任。昝某某受伤后经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其主张误工57天。因赔偿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昝某某将邹某、李某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其误工费10920.63元、交通费500元。

庭审中,昝某某出示了医院为其出具的病假证明书及单位证明,证明误工共57天。邹某出示了昝某某在病假期间仍然在跑摩托车挣钱的照片,证明昝某某不存在误工。

法院认为,昝某某受伤后仅在医院进行了检查,并未接受治疗,医院也未给其开具治疗药物,可见昝某某的伤势较轻,且其提供的单位证明中只载明了其未出勤的时间情况,并未载明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故昝某某主张误工57天证据不足。

裁判结果

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偿昝某某误工费、交通费合计2500元;邹某、李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评议

误工费是受害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义务人支付给受害人因伤害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受害人主张误工费应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进行确定,即受害人不仅需要举证证明误工时间,也要举证证明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从而计算出误工费。

(西区人民法院 梁锋 张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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