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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劝阻他人吸烟被打 老板视而不见应否担责?

安庆晚报 2018-06-14 11:51 大字

编辑同志:

半个月前,我在一家餐馆就餐时,见邻桌的3名男性顾客,不顾墙上“无烟餐馆”“请不要吸烟”的告示,在座位上吞云吐雾,便好意上前提醒。谁知他们不仅不予理会,反而乘着酒劲对我破口大骂。我忍无可忍轻蔑地说了一句“真没素质”后,三人先后上前对我拳打脚踢。在长达5分钟的时间里,餐馆老板及其员工因担心引火上身,不但视而不见,甚至没有报警,最后还让他们扬长而去。事后,因无法确认三人的身份,我曾要求老板赔偿1600余元医疗费用,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所受伤是他人造成的,与其经营活动没有任何关联。请问:老板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杨春霞

杨春霞读者:

老板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老板违反了自身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你在餐馆就餐,老板已经接纳,意味着彼此之间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你基于消费合同,享有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老板则具有对应的保障义务。3名男性顾客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违反餐馆告示,也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在你上前劝阻并无不当的情况下,老板及其员工却面对你被殴打,在长达5分钟的时间里,基于担心引火上身,完全有条件及时制止、调处、报警,却视而不见,没有采取任何避免或者防止你伤害加大的措施,甚至导致你因不能确定3名男性顾客的身份而无法向其索要赔偿,明显是对自身义务的违反。

另一方面,老板难辞其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正因为老板未尽到力所能及的保障职责即存在过错,决定了你的伤害虽是由于他人所造成,但老板同样难辞其咎,而只能在承担责任之后再向3名男性顾客追偿。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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