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主张及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2014年8月5日,某甲驾驶小型客车行驶在高速上被后车追尾,致使某甲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后车驾驶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某甲本次交通事故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伤残等级九级。某甲为独生子女,已婚,孩子10周岁,父母健在,城镇户籍,父亲55周岁,母亲56周岁,父母均无工作,未参加社会保险。后某甲诉诸法院,要求后车的驾驶员及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对某甲的父母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某甲的父母被扶养人生活费。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因某甲未能提供其父亲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二审法院改判保险公司无需承担某甲父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律师点评】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某甲向法院起诉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该说是于法有据。但本案中,二审法院为什么改判保险公司无需承担某甲父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要具备两个必要条件:1.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2.被扶养人无其他生活来源,该举证责任应当由受害人承担。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其无劳动能力需要靠父母抚养毋庸置疑。因此,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主张未成年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一般只需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被扶养人的年龄等证明文件即可,但对于成年人来说,则举证要复杂一些。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城镇居民是否丧失劳动能力,一般可参照标准为城镇职工的退休年龄,即女性为55周岁,男性60周岁。本案中,某甲的母亲年龄为56周岁,已经达到我国目前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既没有工作,也未参加社会保险。故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某甲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适当,但在某甲未提供其父亲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的情况下,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某甲父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欠妥,二审法院改判保险公司无需赔偿某甲父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适用法律正确。 ·洪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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