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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侵权行为不等同于职务侵权行为

合肥日报 2018-06-11 04:22 大字

袁某是某公司员工,2015年4月,袁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撞到行人郭某,致其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袁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袁某赔偿受害人郭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94400元。之后,袁某以其交通事故侵权系职务侵权为由诉至法院,向其任职的公司进行追偿。一审法院认定,袁某的侵权行为不构成职务侵权,袁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公开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本案中,袁某系公司员工的事实没有争议,双方争议焦点在袁某外出是不是为了履行职务。袁某诉称其走访市场是约定俗成的职责,事故当日,受公司领导口头交代走访市场。但其提交的证据只有同事宣某(出庭前因私分公司水产已被公司开除)的证词。而公司提供的规章汇编中,员工的职责根本没有走访市场的规定,且证人宣某也从未走访过市场。显然袁某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外出是受单位指派。其次,本案发生的时间虽为工作日,但是因为工作性质,袁某每月可自行安排调休四天,事发当日袁某没有签到情况,无证据证明其在岗。再次,袁某并非公司司机或其他需要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其驾驶的无牌摩托车也系个人所有,公司不可能赋予无驾驶证的袁某为驾驶员身份。因此,法院判定袁某的侵权行为不构成职务侵权。

专家提醒:判断一种侵权行为是否是职务侵权时,一方面要看该侵权人是否隶属于某用人单位,另一方面要看该侵权行为是否是因为该侵权人在为用人单位履行职责时发生的。

·韩亚云 本报记者 方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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