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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聚焦网约车安全:强化平台管理责任 创新监管手段

人民日报 2018-06-08 07:18 大字

2018年5月16日,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广州东站对网约车相关资质进行核查。视觉中国 资料

人民日报6月8日消息,日前,北京海淀区居民刘武文打网约车时终于见到了传说中的“马甲车”。

“该约车软件界面显示为一辆京D牌照车,实际到达的却是冀D车。”由于赶时间,刘武文只好硬着头皮上了。途中与司机闲聊得知,只要花300到800元,“人车不符”问题就能搞定。

“平台的审核机制很不严格。万一碰上有醉驾前科或者精神病史的司机,乘客的安全谁来保障?”刘武文说。

近年来,网约车的出现极大地方便了人们日常出行,成为城市交通体系的有益补充。但网约车行业也发生过多起侵害消费者安全的恶性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乘客的哪些合法权益有可能被损害?如何让人们乘坐网约车更安心?

一些网约车乱象侵害消费者权益,信息泄露问题尤令人担忧

中国消费者协会舆情报告显示,消费者对网约车乱象最为关注的前十项分别是:网约车乘车安全隐患;网约车不正当竞争乱象;用户信息泄露问题;乘客投诉无门,维权困难;网约车企业多地无证经营;司机资质不达标现象较为常见,准入门槛低;大数据杀熟现象;“黑车”“马甲车”等不符合运营标准车辆频现;“爽约车”“计价不透明”“乱收费”等乱象滋生;司机刷单炒信行为。

“舆情报告与消费投诉情况均表明,网约车服务消费中,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以及安全权等多项合法权益被侵犯时有发生。”中消协新闻与公共事务部主任任静说。

此外,乘客信息安全问题在“互联网+”消费环境下进一步凸显。“网约车属于典型的大数据行业,平台方掌握了海量数据和交易量,如果数据脱敏不到位,很容易造成用户信息泄露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网约车60号令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正式发布稿加入了更多有关信息安全防范的内容。”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李燕霞说,《办法》从制度设计上要求平台方解决隐私安全风险问题,比如规定平台企业收集的信息应该只限于满足提供运营服务的需要,不得向第三人提供相关信息。

强化平台管理责任,创新监管治理手段,强化立法立标工作

对于乘车安全问题,平台方该担负何种责任?监管方又要补足哪些管理与服务短板?

“互联网经营不能成为法外之地,平台对用户务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刘俊海认为,网约车企业作为平台搭建者、三方协议制定者、运营规则提出者、司机佣金抽成者,决定了企业有义务保障消费者安全,因为从本质上说,消费者与平台是一种法律契约关系,相关权责事项得按照契约自由、契约安全、契约保障的原则来办。

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办公室主任吴景明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平台责任的划分,网约车平台更多适用真正连带责任原则,“一旦出现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平台要承担连带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是不以它是否获得利益为前提条件的。”

“网约车平台要依法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中消协副秘书长董祝礼认为,平台要强化入网审核,加强对车辆、司机的审核把关;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对司机的法律培训和安全教育;强化信息保护,要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通过评价、分享等方式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强化投诉处理,严格筛查司机被诉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有骚扰、暴力行为的司机要纳入黑名单,采取零容忍,防止其后续服务危害公众安全。

“网约车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相关事项跨度很大,需要相关部门联合监管。”李燕霞说,创新监管手段,关键在于对数据的掌握和分享,要尽早建立全国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与综合利用。

目前《电子商务法》还在制定中,对平台方的权责规定倍受舆论关注。董祝礼认为,立法机关应该进一步明确、细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相关规定,防止其逃避自身应尽义务和责任,切实拧紧网约车消费的安全阀门。

(原题为《网约车消费,拧紧“安全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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