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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每次沉冤得雪都是沉痛的警示

安徽工人日报 2018-06-05 06:06 大字

我们应该以什么样的制度设计确保不再产生新的冤案、不让我们多年以后为今天的某一冤案而痛心和遗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时代背景下,把每一个刑事案件真正做成铁案,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伸张,是公众的期盼。

刚刚过去的一周,两起改判无罪的案件成为焦点。其中一起是李锦莲毒糖杀人案——1998年,江西省遂川县横岭乡茂源村两名孩童食用捡到的四粒“桂花奶糖”后死亡,警方从糖纸上检出“毒鼠强”成分,认定系投毒。“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李锦莲被警方带走。1999年李锦莲被判处死缓。经过第二次再审后,2018年6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判决李锦莲无罪。

沉冤得雪,不可谓不曲折。李锦莲在狱中先后申诉200多次;几位辩护人多年奔走、推动此案两次再审。被判入狱20年后,年近古稀的李锦莲终于被无罪释放。

近年来,纠正冤假错案一直是两高的重要工作之一。这是对问题的直面和纠偏,也体现了对法治的践行和尊崇。但不得不说,这些案件让我们感到心痛和遗憾——不仅当事人的命运被严重改变,其家人的生活也因此受到严重干扰,更不必说那些已被处以极刑的人,根本没有机会重获自由。

综观近年来一些沉冤得雪的案件不难发现,冤案的酿成往往缘于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权大于法、未审先判等。而问题的背后是相关部门及人员对一些刑事诉讼原则的理解和落实出了偏差。

比如,对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一定罪量刑的基本要求在一些冤案中往往成了“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之间无法印证”。面对生命、面对被告人权益、面对司法的公信力,司法审判本不该有一丝草率和疏忽——既要审查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要审查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既要审查证据的客观性,也要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而现实中,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在一些情况下并没有得到认真落实。

再如,对程序正义的捍卫、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排除非法证据,是程序正义的要求。在一些经典案例中,即使在“人赃俱获”的情况下,都可能由于警方办案程序的不合法而只能将嫌疑人无罪释放。这样的结果可能会让普通公众觉得执法者过于死板,甚至没有伸张正义,但这恰恰是为了保证公众的权利,避免粗暴执法对社会造成的伤害。时下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程序正义的落实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绝不能让刑讯逼供来的“证据”、通过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最终成了定案、定罪的依据。

还有,公检法之间的相互制约。公检法机关应该各司其职,互不干扰又相互制约,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切实各自把好各自关口。但现实中,有时却是“配合有余,制约不足”,一旦某个案件被“定了调子”,后面的环节很难实现纠偏。

应该说,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就像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根基和根系,只有把根基维护好、把根系涵养好,让其稳固、发达,才能迎来树木的枝繁叶茂。反之,如果根基、根系不断被破坏、侵蚀,那么这棵树不可能健康成长。

每一次沉冤得雪,其实都是沉痛的警示。今天,我们是否对法治有了足够的敬畏?我们应该以什么样的制度设计确保不再产生新的冤案、不让我们多年以后为今天的某一冤案而痛心和遗憾?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时代背景下,把每一个刑事案件真正做成铁案,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伸张,是公众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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