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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办理信用卡,不能止于“银行赔偿”

南国早报 2018-06-03 16:05 大字

深度分析

□湖北张贵峰

因为生意伙伴冒用其身份证,使用虚假申请材料,先后在5家银行办理信用卡,广东女子纪淑娟被多家银行催款,并一度被列入老赖名单。为此,纪淑娟以名誉侵权为由,将涉事银行之一的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告上法庭。近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一审判决,招行业务人员未尽核查义务,存在过错,应恢复纪淑娟个人信用记录,并赔偿财产损失69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据《新京报》6月2日报道)

银行最终被法院认定存在过错,一点儿也不冤。因为这种“未尽核查义务”,事实上已对当事人的多项民事权利构成严重侵犯,不仅侵犯名誉权,也侵犯其姓名权。

不过,对于此事的处理,却不能止于民事侵权赔偿层面。因为银行的“未尽核查义务”行为,不仅对受害人构成民事侵权,同时也违反了相关规定。众所周知,近年来,银行卡实名制一直是政府监管部门三令五申的一项重要金融管理制度。在这种背景下,当事银行的所作所为,显然还需要进一步依法接受相关行政处罚。如依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之所以必须严格实施银行账户实名制,不仅是因为冒名办理银行卡会严重侵犯被冒名者的权益,更在于,这种行为也是各种网络诈骗犯罪赖以滋生的土壤。比如在此前的徐玉玉案中,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的手机卡、银行卡都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的。如果我们不能严肃追究金融机构“未尽核查义务”的责任,那么势必难以从源头上有效治理网络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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