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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事故身亡村委会适格诉讼

安徽法制报 2018-05-31 00:00 大字

编辑同志:高老汉与宋老汉是村里的五保户。几年前村委会出资将两人送往镇养老院安度晚年。去年高老汉和宋老汉驾驶人力三轮车外出途中不幸遇车祸,高老汉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全责。高老汉后事处理后,就赔偿问题,村委会向法院诉讼,要求肇事方赔偿高老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8万元。请问:村委会是否有权诉讼? 读者:汪文

汪文读者:村委会有权提起诉讼。高老汉生前是该村五保户,村委会事实上承担了对高老汉的赡养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村委会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死亡赔偿金已明确界定为财产性质的收入损失,因此对死亡赔偿金可以比照死者遗产予以处理。我国《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高老汉是该村的村民,赔付的死亡赔偿金应由该村民委员会继承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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