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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五月自驾游享受快乐更要防范风险

合肥晚报 2018-05-25 01:38 大字

随着气温的回暖,群芳吐艳,绿树成荫,很多朋友都会选择自驾游外出赏景。享受快乐更要防范风险,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开心出门,平安回家。但是,涉及自驾游的法律纠纷不断增加。以下几起典型案例,提醒大家谨防自驾游期间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案例一乘车不系安全带发生事故自己亦需担责

刘某、夏某、吴某、赵某相约一起外出自驾游,并约定:乘车人无需向车主刘某支付劳务费或车辆使用费、租赁费,但需共同分担旅行中发生的油费、住宿费、用餐费。为了方便随时下车拍照、游玩,旅途中,除了刘某,其余几人均没有系安全带。结果,当行驶至某路段拐弯处时,车辆撞上了公路一侧的水泥墙,并发生侧翻,车上几人均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坐在副驾驶座上的吴某受伤最为严重,并为此花去治疗费27000元。交警队认定刘某超速行驶,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后吴某将刘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损失27000元。

对此,刘某答辩:事故发生时,吴某等人均是无偿搭乘我的车辆外出旅行,这属于好意同乘,而且他没有系安全带也是导致他受伤的重要原因,应该减轻我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驾驶途中并非是以盈利为目的搭载吴某等人,吴某等人虽然分担了油费、食宿费用,但无需支付车辆使用费或驾驶劳务费,属于无偿受益人,故双方并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吴某要求刘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违公平原则;而根据夏某等几名证人的陈述,吴某在行驶途中并未系安全带,故其本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其所受损害的后果程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应当减轻侵权人刘某的责任。最终,判令刘某赔偿吴某21600元。

法官提示:在自驾游过程中,司机是关键,是所有人安全的重要保障,所以司机一定要依法行驶。同时,司机在提供免费搭乘服务时,可以考虑和搭乘人签订书面协议,载明无偿搭乘等事项,以降低自己的责任比重。

□案例二停车启动太着急致人受伤需赔偿

杨小姐和马小姐都参加了某俱乐部组织的一次自驾游活动,并交纳了相关费用。因为马小姐自己有车,且她驾驶的车辆余有空位,于是经过协商,俱乐部安排杨小姐乘坐马小姐的车参加此次旅行,且无需另行支付费用。就在杨小姐上车时,她的左脚刚刚踏上车,右脚还落在车外地面,急于追赶前面车队的马小姐就已驾驶车辆起步了,从而导致杨小姐被拖行而后摔倒并被车辆碾伤,并为此支付了高额医疗费,马小姐也先行垫付了部分费用。后来,杨小姐将俱乐部、马小姐以及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对此,俱乐部和马小姐均表示同意按照法院认定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则提出:杨小姐是在乘坐马小姐所驾车辆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她属于车上人员;根据杨小姐的陈述,她是上车时摔倒的,即使后来是被车辆碾压受伤,也属于她在上车时不小心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故不同意承担理赔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应是指因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该车辆的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本案中,杨小姐受伤是因为在其上车过程中,马小姐所驾车辆提前启动造成的,应属于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杨小姐的身体并未完全处于被保险车辆上,故并不属于“车上人员”,而应是这起事故中的受害人;马小姐作为事故责任人应对杨小姐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马小姐所驾车辆已投保,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民事责任,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马小姐承担;此外,杨小姐和马小姐均是参加由俱乐部组织的自驾游,所以俱乐部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判令马小姐和俱乐部连带赔偿杨小姐各项损失16000元,保险公司赔偿杨小姐110000元。

法官提示:自驾游过程中,有时候为了追赶前车或赶时间等各种原因,司机难免会着急启动车辆或快速行驶、紧急刹车。但是,任何情况下,人的生命安全都是第一位的。作为司机,在旅行全程都应时时刻刻注意提高警惕,照顾到车上乘客的安全,在停车、刹车、启动时,多多留心一下各位乘客是否已经处于安全的状态,并适时提醒,例如车辆启动前先确认同车人员是否均已上车并系好安全带,车门是否已经关闭,等等,尤其是车上有孩子和老人时更需看顾周全了,否则难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影响了旅程的愉悦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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