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违纪不能掩饰“偷拍”违法
[摘要]聚焦
备受关注的浙江台州 “民警偷拍上司通奸”事件有了新进展。 21日上午,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委宣传部发布消息,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周祥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日,台州临海市公安局发布通报,原民警池文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当地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前段时间,“偷拍上司通奸”的浙江台州民警池某被刑事拘留,被偷拍的池某的上司、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的周祥辉参与调查处理,被质疑为利用职务之便对池某进行打击报复,此事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从一般的认知角度看,被偷拍与举报的上司作为利害冲突人,参与甚至主导对偷拍者的调查处理,的确有违基本的程序正义,因此很难排除“利用职务之便实施打击报复”的嫌疑,此事也难怪引起了舆论的批评质疑。
不过,无论池某是为了发泄对其上司的不满而“搞事”,还是为了反腐败而需要掌握官员违纪违法的证据,单就其利用技术手段跟踪并偷拍他人这一行为本身而言,首先就有明显的违法嫌疑,从本质上讲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
尽管池某辩称,他跟踪、偷拍周祥辉是为了掌握其违纪违法的证据,其初衷是为了反腐败,即便池某的辩称属实,但动机的正义不能掩饰手段违法的实质。我国法律规定,跟踪、监控、偷拍等手段用于打击违法犯罪,查询特定对象的财产信息、行踪信息等用于调查违纪违法,都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可控的保密制度。不能因为目的正义性 (实际上,目的的正义性也需要进行严格的认定,不能仅由当事人自我认定)或者对象的特殊性 (如对象为涉嫌违纪违法的官员),私自跟踪、偷拍行为就具有了豁免权,否则必将导致樊篱垮塌和隐私权保护失序失控。
在台州“民警偷拍上司通奸”事件中,进一步调查发现,涉案民警池某跟踪、监控的对象并不止于自己的上司,还包括其他10余名对象。由此可见,池某自称“为了反腐败”其实未必是其真实的动机,而且其跟踪偷拍行为明显突破了职务的限制,这类行为如果泛滥开来,必然导致视频监控、住宿登记等公共管理信息的安全保护大门洞开。
行使监督权利与尊重和保护公民隐私并不矛盾,守法是正确行使监督权利的基本前提,同时,公职人员依法享有隐私权与接受监督也不矛盾。当然,类似事件背后折射的 “监督焦虑”也应引起重视,亟须从制度上进一步厘清公职人员接受监督相关权利的界线,健全公职人员行使权力的监督约束机制,让制度监督更有公信,让外部监督更加顺畅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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