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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宣判“醉驾”屯溪区法院提醒:不要侥幸

黄山晨刊 2018-05-22 11:17 大字

□ 记者  姚大盛文/摄

晨刊讯 5月18日上午,屯溪区人民法院在第四法庭集中公开审理并宣判了4起危险驾驶案,4名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其中3人获拘役实刑,1人缓刑。据悉,这是屯溪区法院今年首次实施的规模较大的一次集中对涉酒犯罪分子进行公开审理并判决的行动,旨在提高结案效率,节约诉讼成本的同时,集中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醉酒驾驶”犯罪行径。屯溪区9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数名被告人家属参加了旁听。

记者现场了解到,在获刑的4名被告人中,血液酒精含量最低的为195.23㎎/100ml,最高为257.60㎎/100ml,其中被告人吴某文、曹某利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被告人余某文醉酒程度最高,依法均应从重处罚。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14日21时10分,被告人余某文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屯溪区黄山路天都大道路口安东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余某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7.60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获拘役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而被告人吴某文则获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曹某利获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程某华获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今天我们对4名被告人集中审理、宣判,就是想用这种方式,给那些仍抱着侥幸心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司机朋友提个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应牢记心头,免得触犯法律追悔莫及。”主审法官方斅告诉记者。

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文蹲地大哭,“我现在真的特别后悔,也告诫其他司机,酒后千万别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了。”吴某文诉说道。

对此,市交警支队公巡执法队民警宋涛提醒:醉酒驾驶可以通过测试设备和抽血检验来界定,只要检测出体内血液中酒精达到80mg/100ml的法定标准,无论行为人是否自认醉酒,无论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均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员不能存有任何侥幸心理。接下来,公安机关仍将加大对酒后驾驶、追逐竞驶等情节恶劣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人民群众出行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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