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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驱车追逐肇事司机导致事故,追逐司机也担责

安徽日报 2018-05-21 10:14 大字

颜东岳

四个月前,许女士驾车停靠路边接电话时,车身左侧被一辆飞驶而过的面包车一擦而过。许女士下车检查发现,不仅左后视镜被撞飞,车身也有大面积凹陷、划痕。为了索要赔偿,也因难于咽气,许女士当即飙车追赶面包车。面包车司机发现许女士紧追不舍,出于逃避责任,更是提速狂奔。岂料,面包车司机因车速过快,将从斑马线上经过的孙某当场撞死。交警部门认定,面包车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许女士也被认定承担次要责任。孙某的亲属提起赔偿诉讼后,法院于近日判决许女士承担30%的损失。

明明属于受害者的许女士,追赶面包车司机只是为了索要赔偿,且孙某之死并非许女士撞到所致,法院为什么也要许女士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呢?

说“法”

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法院的判决均无不当。

一方面,许女士飙车追赶面包车司机同样违法。尽管面包车司机高速驾驶的违章行为已经造成了许女士的损失,而许女士的确有权向其索要赔偿,但这并不等于许女士可以超速驾驶追赶面包车司机。因为在道路上追逐竞速,必然会给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不管是基于什么原因、出于什么理由,都已被法律所明令禁止。更何况许女士索赔权的实现,并非一定要通过飙车追赶不可,而完全可以通过报警来达到自身目的。至少许女士在追出一段时间或距离之后,应当主动停止这一危险行为,以确保公众安全。另一方面,许女士对孙某的损害同样存在过错。虽然孙某并非是许女士直接撞死,许女士和面包车司机也没有侵害孙某的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许女士明知飙车追赶存在高度危险性,却依然不顾危险的发生,明显是对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放任,至少是存在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的重大过失。假如没有许女士的追赶行为,面包车司机自然不会为将许女士甩掉而提速狂奔,孙某死亡的后果也许就可以避免。再一方面,许女士必须赔偿相应损失。《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正因为许女士不仅违法,而且还存在过错,决定了许女士的行为同样属于侵权,自然也就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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