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确权”须维护农村妇女权益
重磅思考
□江苏 胡建兵
耕地是男女老少每人一份,宅基地只给男的,不给女的;有些村里有规定,女子超过28岁没结婚,就被当作出嫁女看待。在近期一些地方进行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过程中,农村离婚女、丧偶女、出嫁女等很多权益被剥夺了。(据《南方周末》5月8日报道)
宅基地只给男不给女,这是全国农村较为普遍的现象。绝大多数妇女都要嫁到男方的家庭中去,宅基地是由男方所在的村按男方分配,跟女性没有关系,这也就把女性给排除在外了。全国妇联委托农业部农研中心在固定观察点所做的抽样调查显示,有80.2%的女性在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没有登记姓名。在我国北方,这种情况更严重,这个数据更是达到了99%。
农村一些妇女被剥夺宅基地的使用权,一旦想留在家中招婿上门,盖房子等都成问题。如果与其丈夫离婚,宅基地和居住就会出问题,女方想在男方村里生活下去,村委会是不会再给她宅基地的,甚至她原有的房子也保不住;想回到娘家的村里,娘家村也不认,也不会给她宅基地。如果嫁到城市里,但没有城市户口,出嫁离开农村,村里会把她当成离开农村的人,但在城里生活,没有城市户口,两头都享受不了。
有的地方在“拆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中明确,出嫁外村(外地)在本村未销户的出嫁女及其子女不得参与分房。这就意味着这些出嫁女的宅基地使用权被剥夺了。其实,国家层面的政策不是这样的。上世纪80年代,宅基地的分配是一户一宅,按照户来分配,但并没有说男的结婚才算户,女的结婚不算户,也就是说,在政策当中,没有排斥妇女作为户主。《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因此,不管一些地方以什么名义剥夺农村妇女的宅基地等使用权,都是与国家的法律相悖的。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从土地承包权衍生出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土地征用补偿收益等财产权益,也是许多农村妇女的主要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因此,在这一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过程中,应注意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各地各级政府不但要依法行政,更要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的农村妇女权益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有了宅基地的,政府在宅基地确权时,应该将夫妻的名字都写进确权证,把宅基地视为两人的共有财产,防止将来一旦出现变故,妇女的这项权利丧失。对实际没有宅基地的妇女,政府应当趁这次确权的机会,将一户一宅的规定细化,明确提出男女都可以立户获得一宅。同时,村委会要推动性别平等的村规民约修订,政府有关部门对于与国家法律相冲突的民间习俗进行纠正,司法部门要依法审判,切实保障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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