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纵火案”二审开庭辩护人称纵火保姆曾试图灭火
“保姆纵火案”二审开庭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熊浩然
5月17日上午9时,杭州保姆莫焕晶纵火案二审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下午5点20分,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在上午的庭审中,涉案保姆莫焕晶在上诉理由中表示认罪,但对一审中认定其点燃物品后逃离的情节予以否认,同时,她认为一审量刑时未考虑物业和公安消防部门的责任,同时她有坦白情节,一审量刑过重,请求改判。
辩护人:量刑应当考虑物业消防因素
在下午的庭审中,公诉方和辩护人主要针对莫焕晶所涉放火罪进行了观点交锋。
莫焕晶的辩护律师表示,莫焕晶在主观上不追求,甚至反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点火目的不是为了销毁盗窃证据。起火后现场发现了两个水桶,与她供述曾想拿水桶救火的内容一致。
此外,莫焕晶供称曾试图持榔头敲开玻璃,虽未找到相关痕迹,但案发后她在走廊等处手持榔头并事后将榔头交给被害人亲属,可印证其供述。
发生火灾后,莫焕晶离开现场但没有停止救援行为,她告知在场的物业人员、邻居等房内有人,并曾打电话报警和按报警装置,要求和消防人员一起上楼并想把门卡交给消防人员。
辩护律师认为,借鉴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案例,放火罪主观故意的判断要结合点火是否故意、对起火后果的态度。本案中,莫焕晶有点火故意,但对火灾造成的严重后果持反对态度。着火后的救援行为影响量刑。本案后果严重,必须客观考虑物业消防设施缺陷的因素,消防水枪压力不足延误了灭火时间,这一不常规的缺陷扩大了火灾后果。而莫焕晶作案后留在小区现场,并主动供述了放火事实,依法构成自首等情节。
公诉人:不构成自首,建议维持原判
公诉方检察员认为,莫焕晶的放火行为和本案四人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对全部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而莫焕晶不顾被害人及高层住宅内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试图以放火再灭火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朱小贞的感激,以便再次开口借钱用于赌博,犯罪动机卑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对莫焕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她的坦白情节与犯罪情节相比,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检察员表示,莫焕晶在警察查看其手机前没有承认过放火。警察在她手机上发现大量和放火犯罪相关的内容,故认为其有放火嫌疑。且莫焕晶在接受第一次讯问时未供认放火事实,因而不能认定自首。
综合各项因素,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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