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话题】不能让“神药”视通报如空气
如果每次都是“通报+重罚”,违法成本大于违法所得,相信相关企业或者代理商会收敛很多。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8000余件食品保健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案例,云南无敌丹胶囊被通报次数多达81次,位列第15位。(见5月15日《春城晚报》)
一边被通报违法,一边继续违法,这是不少“神药”生命力顽强的神奇表现。比如,不久前媒体披露鸿茅药酒广告10年间被通报违法2630次。
按理说,每次因广告违法问题被通报后,相关企业和广告代理商都应该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然而遗憾的是,一次次的公开通报并没有换来他们的醒悟。反而,企业会把违规宣传的责任推到广告代理商、经销商的身上。内蒙古鸿茅国药如此,云南无敌制药也是如此。
其实,此般推诿是站不住脚的。广告关系到产品形象,所以代理商、经销商要打广告,需要先得到企业明确授权。以无敌丹胶囊为例,该企业称2013年后经销商做广告需要向其报备,但2015年仍有多次违规广告被通报的情况,可见企业事先对宣传内容并非不知情。
也就是说,这类“神药”之所以能创造出很多次被通报的“奇迹”,重要原因是企业为了经济利益视法律如废纸,视通报如空气,甚至为了自身利益,纵容、默许各地代理商的违法宣传行为。
因而,整治“神药”广告,首先要把板子打到相关企业身上,而且要打疼,把企业视为责任主体。只有如此,才能让其收回“广告权”,或者严格约束代理商。
其次,加强监管约束、各地自觉排查,不给违法宣传留空间。一些产品虽被不同地方的监管部门通报,但销售网络覆盖全国,一个地方通报违法,其他地方充当看客,各地没有形成整体的监管约束力量,才会导致诸如鸿茅药酒等在不同的地方屡屡“作案”。如果一个地方通报某种产品违法,其他地方自觉排查,纳入重点监管,恐怕违规宣传的机会就会少许多。
更重要的是,每次通报的同时,应当以严厉手段处罚违法者。有人可能会质疑,对于相关违法广告行为,某些地方是否以通报代替处罚?事实上,法律对违法宣传等行为有明确罚则,所以处罚肯定有,但缺乏必要的从严从重力度。
如果每次都是“通报+重罚”,违法成本大于违法所得,相信相关企业或者代理商会收敛很多。当然,《药品管理法》和《广告法》中的处罚力度是否与违法后果相匹配,也需结合实际重新审视。
只有严厉的法律和执法者,才能改变“神药”创造的通报“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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