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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哪些变化?

咸阳日报 2018-05-12 08:21 大字

本报记者 冯旋

5月1日起,公安部修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出台了四方面15项新规定新措施,其中多项政策与车主密切相关。与旧规对比,“新规”在哪些内容上作了较大调整?“新规”的实施对于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什么影响?近日,记者来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请交警来解读新《规定》。

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王永潮介绍,对比修订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规定》对交通事故处理的多项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出台了四个方面15项新措施。

在完善事故复核程序、畅通法定救济渠道方面,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放宽了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申请复核的范围,将交通事故证明、适用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以及路外事故认定三类情形均纳入复核申请范

围,实现事故办案监督和群众依法申诉渠道的全覆盖;为了给当事人申请复核提供更大便利,在原有规定向上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基础上,新增可以直接向原办案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规定,让群众少跑腿。

在事故责任复核环节,新增可以设立复核委员会的规定,广泛吸收行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人员参与,提高事故认定的公众参与度和公开透明度,促进公正公平办案。取消交通事故进入司法程序不予复核的规定,并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要将受理情况和复核结论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减少司法成本,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规范事故处理收费、减轻群众负担方面,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

对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明确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但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费用除外。对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

严禁公安交管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防止违规收费和勾连牟利等问题。除依法扣留车辆的情形外,赋予事故当事人自行联系施救单位拖移车辆的选择权,只有在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且影响通行和安全的情况下,交通警察方可通知具有资质的施救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在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处理效率方面,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

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规定当事人在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位置后,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进一步提高轻微事故现场撤离效率,防范由此导致的二次事故和交通拥堵。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减少事故处理和理赔时间。

对于当事人报警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为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提供指导。对事实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伤人事故,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经当事人各方申请可以快速处理,缩短事故处理的周期。

在强化公开透明、推动公正执法方面,出台了三项措施。

按照警务公开的要求,推行在互联网公布事故认定书措施,使执法办案行为更加透明。在原有死亡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前公开证据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公开证据的范围扩大到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明确交通警察处理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强化执法过程监控。

此外,修订后的《规定》还在依法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对群死群伤事故开展深度调查以溯本追源、预防事故等方面也作了明确规定,将有利于打击震慑违法犯罪、科学有效预防事故。(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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