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上“执行不能”谁也没辙 蓬莱法院以案说法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法院的执行是一种事后救济措施,案件能否执行到位一方面取决于法院的执行力度,另一方面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若遇到被执行人资产远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执行不能”情况,申请人更多的只能“自认倒霉”。近日,蓬莱法院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提醒当事人在选择交易对象时,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注重源头预防。案件由来将人撞成重伤却无力赔偿在蓬莱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王某开农用三轮车误将刘某撞倒,刘某因该事故伤及腰部,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应执行赔偿款共计20万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未主动履行义务,法院也未查找到他有可供执行财产。不久,王某因突发疾病去世。经了解,王某生前因慢性心脏病经常住院治疗,经济十分困难,基本没有遗产可供执行。后经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做工作,王某家属支付了3万元。此外,蓬莱法院多方协调为刘某争取司法救助款1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执行到位。法官说法执行不能,属于交易风险上述案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资产远不足以清偿债务,属于“执行不能”。对于该类案件,并非法院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就能解决,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因而当事人在选择交易对象时,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注重源头预防。蓬莱法院总结当事人常遇到的执行风险包括: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下落或线索;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财产或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等。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如具体的地址、通讯联系方式等,如不能提供,人民法院又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有可能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额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案件有可能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执行被执行人收入时,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此外,执行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将依法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执行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将依法终结执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能力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法律实践建立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在法院具体的执行实践中,常遇到群众无法正确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情况。“只要法院没有按照申请及时执行到位财产,执行申请人通常会认为这是‘执行难\’问题。”蓬莱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当法院执行人员已经穷尽财产查找手段依然无法找到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仍不依不饶要求法院执行到位。案件申请执行人无法正确区分“执行不能”和“执行难”,一味将执行不到财产归责于法院工作不力,甚至怀疑法院包庇纵容被执行人,由此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很大困扰。事实上,法院执行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可能满足所有的执行申请。如果法院在“执行不能”案件上耗费过多精力,就会让符合“执行难”标准的案件无法及时被执行,进而又加剧“执行难”问题。因此,法院要厘清“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界限,并建立“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机制,将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到其他执行案件中。但是,对于进入退出程序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并不是就放任不管,而是要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或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比如建立自然人或非法人的破产制度以及强制破产程序、简易破产程序来消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对涉民生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还要通过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司法救助制度来予以消化。YMG记者任雪娜通讯员齐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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